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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监督问题研究

2018-01-16姜修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2期

姜修芳

摘 要:完善检察监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结果,也是回归宪法定位,深耕主责主业的时代要求。对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一直是检察监督的弱点,尤其是对拘留未报捕案件监督缺位。为落实改革要求,应以对取保候审的案件质量分析为突破口,加强对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变被动为主动,补齐监督短板,推动检察监督创新发展。

关键词:取保候审 逮捕 撞诉 检察监督

实践中对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强制措施和未移送案件的监督。对于拘留未移送案件的监督,在理论和实践中形成了案件报备审查的成熟做法,并取得了实质成效。[1]但对于拘留后强制措施的监督则缺乏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本文主要以拘留后以取保候审形式移送起诉的案件为视角,探究对拘留未报捕案件监督的完善。

一、拘留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适用分析

拘留后取保候审的案件,存在有些案件应当报捕而不报捕,却以取保候审形式移送起诉的问题。实践中,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监督不仅存在监督漏洞,也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

(一)违规取保候审案件

违规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无视取保候审的法定前置条件,以取保候审的形式径行移送审查起诉,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涉嫌构成累犯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78条的规定,对累犯不得取保候审。但实践中仍存在公安机关对涉嫌累犯的犯罪嫌疑人以取保候审形式移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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