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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18-01-10宁丽元

时代经贸 2017年30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宁丽元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本文在介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目前我国CSR信息披露在披露意识、内容、方式、渠道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对于加快CSR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完善社会责任的相应法律并建立一套监督体制,最后需要拓宽披露的渠道,实现信息的双向互动。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一个企业架构对社会各方面应尽的义务。信息披露则紧要指公众公司招股仿单、按期报告以及上市公告书和临时报告等方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消息,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进行表露的活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可作如下阐述:企业把企业及其相关的信息公告给社会或投资者是企业对社会应该履行的职责。尽管从宏观层面分析,这仅是一种职责承诺:一个对投资者和社会的职业契约,事实上,这不单纯只是一份对民众对社会的承诺,更重要的是它是对企业自己的责任,对自己的承诺。关于CSR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内因和外因两方面。从内因来看,大部分学者研究发现资产规模、负债比率、重污染行业因素与CSR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而净资产收益率、ST类公司则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呈显著负相关;而国内外学者对于影响CSR信息披露外因并不多,从少有的研究来看,蔡刚和干胜(2009)以四川省64家A股公司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为样本,研究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企业特征。研究显示政府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动力。

一、理论基础

(一)受托责任理论

上世纪30年代中期,著名学者米恩斯研究提出广义受托责任理论。这个理论的提出背景是社会生产的大环境之下发展出来的,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上之后,企业的经营者不能兼顾经营者的职责,企业主以及企业的经营者的角色实际上发生了相互割裂。因此,在经营者以及所有者之间就存在着一种实际的委托关系,也就是委托责任的关系。在这种受委托责任的关系当中,经营者应当履行对于中国的经济收益的保证以及公司的尽心尽责,即经济责任。广义的受委托责任理论认为经营者不仅仅应当接受读懂的财产进行委托,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接受了社会的稳妥,在社会的委托之下运用人力资源、社会公共资源、环境以及社会资源等等。在广义的社会的委托之下使用人力资源、社会公共资源,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还必须对于社会责任进行承担。

(二)信号传递理论与决策有用论

美国注册会计师学会在上个世纪70年代运用统计调查的方法对于会计信息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且得出了决策有用的结论。决策有用理论的含义是企业对于外界提供了充分的客观的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时有利的。美国会计学会在它的发表的《基本会计理论报告》当中论述了会计目标是为了包括确定总要的决策领域以及做出关于利用有限资源的决策,以及确定目的和目标。在1978年美国FASB对于财务报表的目的进行了更进一步的阐述。决策有用理论为会计信息理论奠定了理论的基础。会计信息论的形成与另一个理论信号传递理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根据信号传递理论的观点,传递企业的质量的好坏的评价标准在于企业的负债率,依照这种观点,负债率高的企业往往是质量好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的经营状况是通常通过借贷来对于企业进行融资的。由于财务风险的存在质量差的企业在这一定上不敢用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更加倾向于保持较低的借贷率。投资者对于这种情况也是十分了解的,入错根据负债率的高低对于企业的质量的还坏的情况进行判断,选择那些负债率高的企业买入它的股票进行投资,这就导致了质量高的企业的股票的价值的上涨,虽然这些企业的负债率很高,但是企业的资产却上升了这样企业的破产风险反而降低了。投资者选择企业进行投资的标准的重要指标是企业的社会責任。如果对于企业的社会信息责任的信息进行全面的客观状况,投资者通常选择投资社会的责任履行好的企业。因为企业是履行社会责任这就说明且在承当社会责任的能力以及主观觉悟都相对很高。更具决策有用理论以及信号传递理论,企业对外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有利于客户和政府的监督做出的是否购买或者接受服务的在职抉择或者潜在员工的去留做出决策,以及社会对于企业存在的判断价值。

(三)对于我国CSR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研究

由于我国C SR尚处于一个刚起步的阶段,所以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杨贝(2011)在《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制度建设新探索》一文中指出我国现行的CSR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宣传的伎俩,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而这主要是由于现行的CSR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企业自身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消费者缺乏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途径等;黄秋荣、徐鹏(2011)则采用了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G3指南对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质量提出的平衡性、可比性、准确性、时效性、清晰性、可靠性六大原则出发,分析了国有CSR报告的质量。得出我国CSR报告存在对企业的负面消息披露得较少;缺乏可比性;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时间选择上具有随意性;社会责任审计缺失,报告的真实性较难得到保证;没有突出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和特色等问题。针对我国CSR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多数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是趋于一致的:提高CSR信息披露的意识;建立社会责任信息管理机构;拓宽发布渠道和信息反馈渠道;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对于披露模式,王风华(2014)认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现状决定了政府干预CSR信息披露的必要性。endprint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

“企业的社会责任”在20世纪初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的,之后一直是西方学者研究的一大课题。在我国,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才逐渐引起理论界的注意。在过去30年的发展道路中,中国一直扮演着一个“世界加工厂”的角色。尽管它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飞速增长,但是也带来了环境污染、能源消耗、社会道德面临危机、企业内部员工矛盾激化等社会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联合制定并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该准则的引導实施下,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在2006年和2007年相继颁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中国公司治理报告》,采用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予以披露。近年来,虽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报告数量发展良好,但是在披露内容、程度和数量等方面依然存在着不足。CSR的披露对于我国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尤为重要。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CSR披露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对策,期冀能为我国CSR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贡献绵薄之力。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陷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意识不强

使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实践的企业不一定会提供更高质量的披露,这些实践只是象征性而不是实质性的。例如,目前很多企业正在积极推进透明度建设,如邀请大学生、小股东进企业等。这些活动虽然是提高透明度的一种方式,但利益相关者很难参与到企业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去,甚至有可能只是一次参观,对于整个利益相关者群体来说可能是微乎其微的。本文认为这些活动开展的目的并不是履行CSR的一种表现,更多的像是一种宣传活动,以达到提升自身形象的目的。

(二)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

首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方式有待进一步公开。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企业都是“只报喜不报忧”。例如,中国石油2014年的CSR信息报告中披露的更多的是正面的消息,而没有涉及负面的报道。如对2014年大连中国石油输油管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并未涉及,而对于网上的接连不断的“购房门”“行贿门”“亏损门”等负面消息更是只字未提;其次,披露的业绩指标不够完善。企业的CSR报告一般除了对报告企业的理念等进行了一个整体说明之外,很少有关于对消费者、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的描述。

(三)披露信息的可读性差

目前,我国企业的C SR报告存在内容繁杂、实质信息少的问题。有些企业的报告多达几百页,而在几百页的报告中找出关于CSR信息报告从而去理解CSR承诺和企业如何管理社会责任活动是不容易的。另外我,这些报告也缺乏对CSR信息的一个整体性的描述,披露的很多信息都不具有可比性。

(四)披露方式单一

信息披露方式是为了把公司履行社会义务的情况告知利益相关者,以便于合理决策采取相应的手段。披露方式常见有两种,一种是非会计基础型,它是以文字叙述为主,所以定性描述较多,使得可靠性较差;另一种是会计基础型,通过现有的财务报告或者是单独的领域报告进行披露,定量信息较多,可靠性较高。目前,我国企业多采用独立责任报告形式披露CSR信息,虽然企业对于部分指标内容进行了量化的描述,但是整体量化指标偏少,更多的是定性的描述和承诺。

(五)数据的可比性不强

从数据的可对比性来看,很多企业的CSR报告尽管在版面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整体而言报告内容基本不一致,数据的可比性较差。

(六)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渠道狭窄

目前企业披露的渠道通路更像是一条单行道,企业的信息披露往往是单方面传达已有的信息,而消费者或者其他的利益相关方缺少一个监督和交流的平台,这样的责任披露意义并不大。

四、存在的缺陷根源追究

(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也还有待提高,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措施更是有待完善。

(二)政府缺乏实质性支持

目前,我国CSR信息披露仍然是以资源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而进行CSR披露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搜集相应的信息,我国政府对于这一块的奖励性措施还是缺位的。企业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同时又注重其社会影响,因此其披露的信息更多的是形式上而非实质性的内容。

(三)民众维权意识薄弱,且缺乏相应的维权渠道

例如,2010年7月16日,大连大窑湾港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事发已近两个月,但有关损害评估和赔偿事宜等未见进展。部分周边养殖户曾自发聚集前往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向其讨要说法,却以“要赔偿去找爆炸现场的人”为由打发走。部分受损严重的养殖户上访国家信访局,最终也是求诉无门。而对于未受到直接损害的民众来说,更像是一则新闻,对相应的后续工作不会给予过多的关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CSR的维权渠道是有待完善的,民众的维权意识也有待提高

五、如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效果

(一)加强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识

针对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矛盾,聂宝平(2013)认为提高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对CSR信息披露的认识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对于CSR信息披露的意识,企业是社会的一份子,只有社会更好的发展企业才能得到发展,加大宣传活动,增加对CSR信息披露经济后果的研究,让企业能够全方面了解CSR信息披露可能对企业经济带来的影响。只有良好地进行CSR实践并且进行详细地披露,才能在公众面前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这对于正处在一个转型期,在追求利润的道路上已经渐现疲态的企业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个树立良好品牌形象,获取更多利润的途径。endprint

(二)完善CSR披露的制度构建

针对我国现行的C SR制度缺乏实践性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也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来对此加以改进。首先,从法律政策层面来说,楼建波等提出通过三个机制:国家立法及其法律运行机制;行业标准、公司治理准则等自律机制;激励性措施来规范CSR。必须要制定详细的行业标准,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来强制执行。其次,从披露的内容完整性来说,需要加快建立一套涵盖雇员、环境、能源、社区活动、产品性能和安全、商业道德等多方面的能够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需求的CSR信息披露体系。针对我国CSR报告披露方式单一的情况,也可以借鉴海外CSR信息披露的经验,企业可以将社会责任信息附于传统三大会计报表或年报中,也可以鼓励企业制作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最后,从披露内容可比性的角度来说,必须完善CSR履行情况的指标,方便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另外,得出数据的流程也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同时建立第三方独立审计制度来确保CSR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三)拓宽CSR报告的发布渠道,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针对消费者缺乏督促CSR履行的意识和途径,可以借鉴西班牙的经验,西班牙政府在未来的5年CSR战略规划中开发一个披露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报告的在线平台。此外,为了传播这些与CSR相关的措施(培训资料,披露责任实践和创新措施),将创建一个专门从事CSR的网站,这个网站将成为CSR报告的公共知识库和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流平台。本文认为这是一个提高利益相关者维护自身利益意识的至关重要的渠道。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CSR信息披露的经验,对CSR实行多方监督,推进社会团体对CSR信息披露的监督。

(杭州朔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310000)

参考文献:

[1]刘新仕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J].商业会计,2013,23:78-80.

[2]沈弋等.“言行一致”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4,09:29-36.

[3]肖红军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资本成本效应[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36:136-144.

[4]杨贝.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制度建设新探[J].会计之友,2011,5.

[5]黃秋荣,徐鹏.基于G3指南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J].会计之友,2011,22:72-7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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