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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2017-12-27王明

西部论丛 2017年9期
关键词:金融业监管金融

摘 要: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并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互联网技术与思维融入金融行业中,快速形成了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模式为广大消费者及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而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为了互联网金融良好有序的发展,必须解决其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本文拟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点入手,在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和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我国应尽快健全互联网金融制度并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互联网安全技术的研发,鼓励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及产品。进而完善金融风险管理,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减少问题的出现,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问题

对策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各行各业都开始融合互联网思维,将互联网引用到自身行业中去,互联网加应运而生。互联网融合了金融业,进而产生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目前,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以及网络安全等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在加速扩张,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也极为迅速。当然各种问题也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出现,因此本文选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这一研究问题添砖加瓦。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 互联网金融概念。互联网金融是以云计算、支付、引擎搜索以及网络社交等互联网工具,进行资金融通的金融业务。它不仅仅是金融业和互联网的简单结合,更是在以网络技术安全为基础,以用户接受程度为条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它和传统的金融业有很大的区别。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传统金融业而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模式,它融合了互联网精神,拥有更新的产品与业务。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高效率与低成本以及虚拟化与信息化的特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产品种类

1、传统金融业融合互联网。传统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物理网点和人工服务等进行业务操作的,主要业务是在银行机构进行交易,而融合了互联网的金融业的业务有很大的创新,主要包括:网络银行业务和手机银行业务;网络证券公司业务;网络保险公司业务等。目前,更多的金融业务融合了互联网思维进行创新,新型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

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那些利用互联网作为中介,在网上进行资金的支付与接收业务。主要设备为手机和计算机等,通过手机和计算机进行网络交易,既方便又实用,因此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微信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等都属于第三方支付。

3、p2p网络借贷。P2P是近年来新兴的借贷模式,是指个体在网络借贷的平台上进行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借款人和投资人在通过了解对方的信用信息等资料后直接签订个人对个人的借款合同。P2P模式的典型代表有:宜信、人人贷、陆金所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技术存在安全隐患。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日渐提上日程。信息安全已成为互网络金融风险的重要问题。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只要发生较为严重的系统安全事件,就会使金融市场参与者蒙受极大损失。互联网金融客户追求的就是体验,而互联网金融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就会省去一些较为繁琐的审核程序,这种缩减就会加大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漏洞,进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互联网金融良好健康的发展离不开网络安全,尤其是信息安全问题必须加大重视程度,保护好客户信息。互联网金融业应该加强风险管理,主要从系统风险、平台风险以及技术风险等方向进行控制,进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和法律制度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范围广,监管有困难,因而造成很多风险问题。更让人担忧的是,目前,不仅没有专门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也没有明确负起监管责任的机构,因此,互联网借贷的资金安全和从业者素质没有得到有效监管,行业自律较差,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出现诸多问题。携款潜逃事件时有发生,造成金融业的恐慌,除此之外,非法集资现象频繁发生,使得互联网金融日渐失去民心,对整个行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健全并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互联网金融并非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加总,也不是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简单交叉领域,它融合了金融业和互联网的精髓之后而成,因此,在监管角度,不能进行简单监管,必须超越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制定适合互联网金融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走上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之路。一方面,要在法律层面进行监管,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要从道德层面上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引导,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以及银监会等,但是却没有监管機构完全负起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责任,进而出现了监管不专业、未能有效监管等情况,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因此,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更好的发展,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

(三)加大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一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层面对资金交易的主体、隐私和权益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开通电话、信箱以及网站等投诉途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是加大风险隐患的宣传范围和力度,增强消费者的网络安全意识,降低资金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 何子珍.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存在的问题研究[J]. 经营管理者, 2015, (8): 224.

[2] 王明国.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与问题[J]. 银行家, 2015, (5): 17.

[3] 高佳敏. P2P 网络借贷模式研究[D]. 成都: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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