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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2017-12-27张云梅

西部论丛 2017年9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摘 要:目前我国在宽严相济总的刑事政策之下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该刑事政策依然存在着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惩罚过轻、以及执行标准不明的问题。坚持定罪轻型化、完善保护处分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事政策 未成年犯罪 宽严相济

现在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思想文化也在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使中国社会出现很多矛盾和问题。其中青少年犯罪问题就十分严重,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梁启超曾说过:少年强则国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中国青少年是实现,然而在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今天,中国社会的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刑法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刑事政策作为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对待犯罪的一种宏观战略,它对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策略价值。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所作出的预防和控制的方针、原则、策略以及具体措施的对策反应。

一、我国未成年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前世今生

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发展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 1991 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9 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4 条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 266 条规定: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天平上,我国坚持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近些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呈现出犯罪率上升、犯罪手段成人化、主观恶性越来越大,因此这种理念在司法实物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對未成年人罪犯过于宽容

虽然刑法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也没有具体实施的细则,而是法官根据自身办案经验来进行判断的。在司法实务中几乎对所有的未成年犯罪人都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政策几乎完全倾向于从宽处罚。但是如今未成年犯罪呈现出犯罪手段成人化、主观恶性越来越大的特点,一味地对所有未成年犯罪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容易导致对于任何未成年人犯罪法庭都一律从轻,从而造成对部分未成年人罪犯的妄纵。

(二)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裁量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

未成年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而这只是一个指导性原则,要将这一原则落实到实处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是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详细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提出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缓刑,但是对于缓刑考验期刑法并没有做出有别有成年犯罪人的规定。对于减刑、假释刑法也没有做出特别的优待规定。

(三)过度强调教育矫治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从近些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可以看出,教育矫治的作用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过度强调教育矫治会使得一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没有真正的做到反思自己,对自己所做错的事情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也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依然存在着再犯的可能性。应当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适用不同的刑事政策。

三、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

目前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讲,我们依然严格的遵循这一刑事政策。除此之外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严控刑事责任年龄、严限刑事责任犯罪

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今未成年犯罪态势严重,不少专家学者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但是未成年与成年人相比其心智不成熟、犯罪目的比较简单,不能因为未成年犯罪态势的严重而随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在刑法明确的规定下严格控制刑事责任年龄。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不能再做扩大解释。

(二)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状况,实施个别化刑罚

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心智不成熟,相对于成年的刑法措施而言,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的刑罚方式。在量刑过程中,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基本理念。最主要的就是体现在减刑和假释上。比如成年人应当服刑一段时间后才可以获得假释,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因此可以通过立法来使未成年人不受此刑期的约束,或者是低于成年人的假释考验期。另外,随着减刑制度的改进,应当对未成年人设立一套独立的减刑考察机制,对未成年犯的减刑条件、幅度和间隔时间进行特殊规定。总体来说,对未成年犯应当采取刑罚个别化,主张按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科以与此相应的不同的刑罚,由此使犯罪人能够回归社会。

(三)坚持非刑罚化倾向,完善保护处分制度

除了极少数少年惯犯外,未成年犯罪人不是一般刑法所规定的典型犯罪人。因此,对于未成年的惩罚措施不能与成年人完全一样。我国已经对未成年犯规定了大量非刑罚的惩戒手段,比如训诫、具结悔过等,但这些手段都没有保护处分的性质,而只是一些严厉刑罚的替代措施,具有浓重的报应性。对此,应当完善我国的保护处分制度。保护处分制度就是一般是指对于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或触犯法律的行为,但因年龄或情节等法定原因,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再犯。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罚款、社会服务、责令严加管教、假日生活辅导等措施来代替存在的刑事处分措施,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甚至不适用拘留、收容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

(四)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为了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和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今后应当尽量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减少监禁刑的适用。在进行社会矫正时要加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引导,指引他们向正确的社会发展方向前进。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其次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队伍,一个专业的队伍才能更好地发挥矫正制度的优势;再次提高未成年犯的社会处遇,为其创造就业和上学的安置条件;最后推行心理咨询和矫治。

(五)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是针对未成年犯在免于处罚或者刑满释放之后一段时间视为考察期,在考察期(不得低于一年)内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时,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取消刑事前科。之所以對未成年犯适用不同于成年犯的刑事政策,是为了未成年人更还的适应社会,不会因为自己所犯的罪而没有重新开始的机会。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其本意就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在接受了相应的刑罚和悔改后能够无污点地回归社会。因此,设立专门的档案机构,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和未成年人近亲属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少年强则国强,中国的未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都需要未成年人去实现。在未成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今天,我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制定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现实中存在的刑事政策的问题,继续完善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以及前科消灭制度。结合有效的刑事政策对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做出巨大的努力,这对我国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J].山东公安专科学院学报,2001.

[2] 张远煌: 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M].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 张蓉: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4] 王宏玉,杨少锋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

[5] 马克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的完善[J].法商研究,2007.

作者简介:张云梅(1992-),女,汉族,学生,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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