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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设想

2017-12-27宋鑫

西部论丛 2017年9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环境

摘 要: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质量,保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能够做到合理合法,规范化开展,本文以下提出了以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作为监督重点、对环境行政执法进行程序监督、建立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体制等三点构想内容,以期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 行政执法 检察监督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了当前影响人们生活,制约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引起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忽略了环境保护,对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破坏性的开发,从而对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1]。因此,当前亟需公权力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干预,特别是适时地引入行政权干预。但从我国多年以来的环境行政执法情况来看,存在着诸多的违法行为,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矛盾和纠纷,严重时甚至会引起重大的群體性事件的爆发[2]。因此,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促进环境行政执法正当、合理、合法进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而检察机关是承担这一职责的最佳角色,对环境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并不是检察机关的权扩张,而是监督权的职能回归。对环境行政执法进行检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院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对于促进环境行政执法规范、高效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3]。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水平,笔者以下就提出了以下几点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设想。

1、以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作为监督重点

从目前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来看,其主要的监督重点在于环境行政执法犯罪追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监督主要依靠行政诉讼。但是,由于法院的外部监督范围比较窄,在实际的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执法行为,这些违规执法行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有效地监督。环境执法行为存在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征,加之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有限,以及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检察机关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因此,其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应当有所侧重。

而从当前的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现状来看,当前你检察机关应该将监督重点放在对环境执法裁量权上。我国立法授予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大量的行政裁量权,同时还赋予了其较大的裁量空间,例如处罚范围、处罚方式的选择等。但是在赋予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较大裁量权的同时并没有制定出与之相配合的相应的司法审查范围和程度,例如法院无法对合法但是却存在不合理之处的环境行政裁量权进行监督。而一旦检察机关对于环境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工作无法落实到位,则会引起一系列的环境行政执法不合理现象,例如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导致环境行政执法不规范。

2、对环境行政执法进行程序监督

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是确保执法公正性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在对环境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立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多个程序环节,主要监督以上各个程序环节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是否具备合法性和规范性[4]。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要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并且将其中的时效制度、抗辩制度、调查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公开制度等这些关键环节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确保以上法定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有效监督,能够加强事中监督效果,一旦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合法、不合理行为,即可立即以书面检察建议的形式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及时的改正,这样一方面能够及时制止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避免事后监督的麻烦。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是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3、建立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体制

首先在检察机关内部,积极地构建起行政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刑事检察、控告申诉之间相配合的联动机制,这一机制的构建能够使检察机关内部做到明确分工,同时又能够协力合作,从而形成合力,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其次在检察机关外部,积极构建起全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案件的效果评估、质量保障、跟踪问效等工作机制,以此来提升监督工作水平和效率。最后针对环境行政执法部门,需积极构建起环境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会议的参与者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由各参会方通报环境行政执法情况、交流环境行政执法经验,并负责调查处理行政执法人违法涉嫌犯罪案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联合会议上,检察机关负责提出一些预防行政执法犯罪的建议,并联合发案单位共同查找源头和问题。而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在做出重大执法行为之前,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而检查机关则要对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做出重大执法行为的理由、证据等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5]。

4、结语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是确保环境行政执法合理合法的关键所在,因此,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检察机关需选准监督工作侧重点,着重从程序监督和监督体制构建两个方面入手来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才能够有效提高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晓果.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热的再思考[J].学术论坛,2015(02):140-141.

[2] 韩大元.地方人大监督权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合理界限——兼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03):30.

[3] 胡亚球、夏玮.对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反思与完善[J].扬州大学学报,2013(02):18.

[4] 贾艳芳.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路径[J].人民检察,2014(08):54.

[5] 王圭宇.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法治政府的实现[J].云南大学学报,2012(03):54-55.

作者简介:宋鑫(1976-8)女,铜川市耀州区,汉族,环境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在线监控方面工作,法规科,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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