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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研究

2017-12-25张聿静

市场周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财税优惠税收

张聿静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研究

张聿静

创新成为新常态下中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新要求。实证分析表明,中国企业创新不足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财税政策不尽合理。应借鉴国外激励创新的经验,对企业创新的所有环节以及影响企业创新的外部环境实施财税政策优惠并加大力度,有效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企业创新;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创新”的理念是中国“十三五规划”五大发展理念之首,企业如果不能充分发挥创新的作用,自身将难以生存,同时会使中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等发展目标成为空中楼阁。在新常态下,发挥财税政策在促进企业创新中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企业创新不足的成因分析

(一)未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模式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政府长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市场干预过多、把控过严的现象还是存在,而对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历来重视不够,产、学、研不能协调发展。除少数企业外大型国有企业缺乏创新动力、创业型企业积极性高但资源不足。

(二)市场竞争的动力不足

理论上讲,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以及自我发展的需要是企业进行创新的主要动力,但由于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完善、市场经济发展不均衡、国内市场发展空间大、劳动力成本低等一系列因素,导致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

(三)国家财政拨款分配失衡

创新成本高、风险大,使得企业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动力进行创新活动,这就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55万亿元,占当年G D P的比重为2.1%,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落后。

(四)政府的激励不足

目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表现为:简单的降低税率以及对所得税的费用减免。这些手段略显单薄而且针对创新的研发、试验、成果转化阶段关注较少,对创新成果转让的减免优惠不足。同时,政府采购的指向性不明,没有起到对特定产业扶持的作用,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资金效率。

二、促进企业创新的现行财税政策及问题

国家通过财税政策促进企业创新,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近两年,国家对税收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刻的改革,以“营改增”为典型代表的行动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了改革“深水区”。在这个变革的时代,分析中国财税政策促进企业创新方面的现状,具有承上启下的意义。

(一)促进企业创新的通行财税政策

中国目前的创新激励政策,总体分为三个方面:财政资金投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支持。在税收优惠上,主要采取费用全额扣除、减免关税、结转抵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免征营业税等方式,集中在企业的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生产、鼓励对创新的投资四个方面。

西方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的方法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是很普遍的,中国也有类似做法。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促使落后产业升级具有巨大作用,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和直接支持能够促进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速发展。

(二)现行财税政策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的问题

财税政策和特定时期的经济增长模式息息相关,中国现行税制的相当一部分还是和过去以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相配套的,因而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存在着不足。

1.所得税优惠政策不灵活

财税优惠的介入在创新成果出现之后。现行的优惠主要是针对已经成功的科研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展开的税收优惠,而对有创新需求却没有创新实力的小企业扶持就相对较弱。这种税收优惠方法带来的激励效应,只在见效快、周期短的项目上可以带来直接的现金红利,在复杂的大型项目上却无法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2.财税优惠过于区域性

中国目前针对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多适用“开发区”建设。但这种二元化的区别对待,使得只有该区域内的企业得以享有税收优惠,造成了无法落户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通过不正当途径进入开发区的非目标企业浪费了国家资源。

3.优惠手段缺乏多样化

中国目前的优惠手段主要有降低税率、减免税额、加速折旧这三种,其中,加速折旧还存在着诸多的使用限制规定。这与其他国家相比,优惠手段明显单一。

4.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支持不足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优秀人才是发展科技的基本。企业的科研人员尤其是优秀的科研人才本来就是稀缺资源,从个体层面看,个人所得税制度却未能对优秀科研人才给予相应幅度的税收优惠;从公司层面看,没有鼓励公司投资人力资本的优惠。这造成了人才流失与积极性缺乏,也制约了企业创新的发展。

5.国家财政对企业创新支持力度欠缺

政府、科研院校、企业,这三者都可以作为创新的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院校是重要推动力量,企业是主体。然而就中国财政资金的分配而言,往往是部分科研院所及学校等研究机构占了绝大多数,能够落实到企业用于研发的资金只有10%左右。中国用于科技研发的资金过少历来是饱受诟病的,如何把这已有的资金用好,是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

在美国的税制结构中,所得税收入占比80%左右,强调市场是调节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实现彻底的中央地方分税制。因此,美国扶持创新产业发展的落脚点从来都是企业。在企业的研发环节对研发经费大力扣除、对各类科学研究实现税收减免、降低风险投资税率助力企业融资等大体的思路进行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等优惠,使得企业研发投入超过了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真正发挥了市场的作用。

(二)日本

日本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的高度重视。就税制而言,实行“三级课征两税”,其中,“三级”指的是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两税”与中国类似,指国税和地税。日本政府积极制定推动高科技产业进步的计划和策略,采用多种手段刺激企业发展高科技产业,对企业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给予丰厚优惠,并且政府积极参与在企业的创新项目之中,形成了“官企研”相辅相成的机制,尤其典型表现于政府采购之中,为日本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法国

法国在激励企业创新上,主要采用直接优惠的方式,在体制与资金支持方面有着完善的保障制度。但就法国成立的专门机构而言,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国家技术创新推广处、风险创投基金等。第一个机构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可以针对研发费用提供补贴或者提供无息或低息的长期贷款;第二个机构是为了弥补企业科研活动是资金不足而创立的,主要由国家财政补贴。

四、促进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着眼于企业创新的各个环节

创新是信息收集、研发、试验、生产、产业化的有机结合。结合企业创新的特征,制订出符合企业发展规律的财税政策,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创新。

1.研发阶段

增大国家财政的支持力度。国际上一般认为,研发费用占当年国民收入的2%以上属于进入技术创新阶段。中国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应以达到这一比例为目标。

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费用的抵扣力度,提高企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探索研发基金或者研发准备金制度。为了帮助能力不足的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法国创立了完全由财政补贴的风险创投基金。中国也可以借鉴该制度,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持企业科研的起步或者支持企业科研的继续进行。

2.成果转化阶段

使用创新成果的可以进行所得税优惠;对转让创新成果支出的费用可以提高减免额度;购进用于成果转化相关材料的费用给予关税、流转税优惠;针对成果转化阶段,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完善的税收优惠体系;对于成果转化失败的企业,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3.产业化推广阶段

合理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日本在使用政府采购的手段促进企业创新方面给我们树立了榜样。政府除了直接采购本国企业技术创新的产品帮助其打开市场之外,也可以对未来将要产生的创新产品签订协议订单,使企业在进行创新时更有底气。

继续实行大力度的税收优惠制度。给予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以较低税率可以扩大该类型企业的生产规模;给予带有创新特质产品以较低税率,可以降低该类型产品价格,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更有优势;给予引进先进技术的企业以较低的税率,可以激励企业提高生产力。在创新产品出口给予关税优惠。

(二)完善企业创新的外部环境

1.增加对产、学、研一体化的投入

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和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两个终端,如何把这两头链接起来就是政府财税政策的任务之一。中国财政应该鼓励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直接合作交流,对有价值与前景的项目予以财政拨款支持,这会大大激发已有科研成果的利用率与企业创新的效率。

2.保护人才及知识产权的价值

增加财政拨款对教育事业的倾斜,对技术人员实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通过国家财政鼓励各行业人才的交流。通过这些方式,保护技术创新性人才,激发创造力,防止人才外流。

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取消对技术转让使用权的期限和空间限制,对于合法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予税收优惠鼓励知识产权流动,提高智力成果的利用率。

(三)改善创新企业的税收征管与服务

为了给企业创新提供便利的条件,大范围的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效提升办税效率,对现有管理制度和方式进行改进并完善,节省办税时间,减少成本;对于纳税,采取创新的方式,全国范围内统一办税服务标准,尽最大努力保证税收服务的高效率,以高标准要求自己,服务大众,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

[1] 张劲帆,李汉涯,何晖.企业上市与企业创新——基于中国企业专利申请的研究[J].金融研究,2017,(05):160-175.

[2] 安蓓,陈炜炜等.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时代[N].人民日报,2014-09-11.

[3] 胡文鹏.支持大众创业,激励万众创新[N].经济日报,2014-12-24.

[4] 天津市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壮大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的财税政策研究[A].天津经济,2012,(12):54-61.

[5] 马海涛.中国税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82-293.

F812.2

B

1008-4428(2017)10-69-02

张聿静,女,硕士研究生,河南工业大学经贸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税收、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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