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为实体”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三个方向
2017-12-02蔡蕾鲁世林
高教探索 2017年11期
蔡蕾++鲁世林



收稿日期:2017-06-22
作者简介:蔡蕾,上海交通大学规划与发展处(改革与发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鲁世林,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上海/200240)
*本文系2017年度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委托课题的阶段成果。
摘要:合理分置校院两级治理权力,构建“院为实体”治理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路径。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我国研究型大学存在着校院两级权责关系尚未理顺、院系内部治理水平尚不均衡、服务支撑体系尚待完善等问题。从比较教育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研究型大学在“历史”和“制度”方面的探究和分析,我国高校在进行“院为实体”改革时应该做到三个“进一步”:进一步确立权力下放、分权治理的校院两级权力分配体系,进一步强化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学院实体地位,进一步完善校内民主和社会监督的民主管理体制。
关键词:院为实体;管理体制改革;分权治理
从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历史来看,“校为统筹协调,院为办学实体”是世界一流大学普遍采用的治理模式[1]。这种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分析启示我们应该注意到制度变革和有效管理对组织发展所带来的积极作用。高校作为一个内部结构较为复杂的组织,要想取得自身的合理发展和进步,应该考虑到组织结构的权力关系以及体制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作用。我国高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脱胎于计划教育体制时代,“校办院”传统办学体制曾在一个时期内促进了高校的迅速发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