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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概念共识与法律属性

2017-11-27瞿灵敏

东方法学 2017年6期

瞿灵敏

内容摘要: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和法律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点。既有研究受“虚拟财产”中“财产”一词的误导,直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将其置于“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之下的研究进路存在比较严重的物法思维倾向。“物债二分”体系并非财产权体系的全部,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也并非当然地属于物权或债权的客体。超越“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可以发现虚拟财产并非单一权利的客体,同一虚拟财产可能同时为多种权利之客体,虚拟财产权也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束。虚拟财产作为多元权利的客体属性是由其信息本质所决定的,同一信息的不同内容可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27條将虚拟财产定位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并未指明其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这为虚拟财产作为多种权利客体的定位提供了解释论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权纠纷时应根据个案被侵害的法益判断被侵害的虚拟财产是作为何种权利之客体进而选择相应的裁判规范。

关键词: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物债二分 权利客体 《民法总则》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我国的网民数量已达7.31亿,位居世界第一。〔1 〕现实中,几乎每一个网民都或多或少地拥有一定数量的虚拟财产,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类型上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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