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不二选择
2017-11-27孟勤国
东方法学 2017年6期
孟勤国
内容摘要: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体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中国民法典能否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德国人格权模式以人格和侵权来解决人格权问题,反映的是百年前的社会状况,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中国的需要。只有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才能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才能合理保护现代中国的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体例,解放人格权发展的空间,而且也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逻辑,将权利确认和防止侵权并重。《人格权法学者建议稿》的问世显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全可行,当然也有不少缺点,期望国家立法机关勇于承担历史责任,自觉追求民法典现代化和中国化,尽快将人格权编纳入立法计划。
关键词:人格权 人格权编 民法典现代化 人格权单独成篇
在“民法典:人格权法暨合同法立法研讨会”上,与会专家逐条研讨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课题组起草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专家建议稿》,〔1 〕一致认为研究修改后可提交立法机关参考。这标志着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呼吁进入操作层面。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关系及其利益的法律表现,广泛涉及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隐私、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信息等,也涉及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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