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与合同法的互动探讨
2017-11-27罗昆
东方法学 2017年6期
罗昆
内容摘要:人格权法除需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相衔接外,还需与合同法衔接。人格尊严保护与消极缔约自由存在冲突,两者的平衡应以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为基础,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来实现。人格权的限制、转让以及行使方式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在路径与结果两方面存在影响。完善债务不履行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制度需明确规定赔偿项目、合理界定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范围。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合同法规制路径将妨碍其制度内容表达,人格权法的规制路径则更为可行。人格权法属于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且缺乏足够先例可循,立法应关注并慎重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人格权法 合同法 民法典 人格
目前学界对人格权法的重要性以及民法典中应就实质意义的人格权法进行规定渐成共识,但对于人格权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存在不同观点。〔1 〕有关学术讨论中已经反复论及,人格权法或应直接表现为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中的主体制度,或应独立成编但需与宪法、民事主体制度和侵权责任法相衔接。〔2 〕人格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则相对讨论不多。已有讨论主要涉及部分损害人格尊严的合同如代孕、器官买卖的效力问题,或者在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有关讨论中提及合同法的调整。〔3 〕事实上,人格权法与合同法关系密切,并在现有合同法律制度中已有所体现,例如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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