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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及其立法技术

2017-11-27耿林

东方法学 2017年6期

耿林

内容摘要:人格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的基本价值,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等地位相当。不同于其他物权或债权等民事权利,为彰显其价值与地位人格权应被置于民法典总则编的篇首位置,即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独立模式与零散模式在突出人格权价值功能方面都有其不足。加入人格权规范后的《民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即以民法的任务、民法的基本原则、人格权、民法渊源为内容展现出来,置于“人-物-行为”的总则主干内容之前。这一体例既合理突出了人格权地位,也凸显出以权利主线为特征的民法典结构,为各分则编按各种权利展开体系提供更坚实的结构支撑。

关键词:人格 人格权 立法技术 独立成编

一、人格权

人格权在我国已经有比较多且比较深入的研究。〔1 〕但是,与人格權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自然的人、法律的人、人格等,常常发生混用,其含义纠缠不清。对其从源头意义上进行一些简要梳理,仍有必要。

1.人格与人格权

自然的人(homo;Mensch)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是作为会思考、会使用工具和语言、有理性的灵长类动物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个生物物种,因此它是指每一个有生命的自然人。法律将自然人作为一个主体看待,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个自然人就在法律上被看作是一个“人”,即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一个法律的人(persona)。来源于拉丁文“面具”的persona一词正是表达了这一含义,因为法律就像是给一个自然人带上了面具一样,使其成为一个法律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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