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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经批准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7-11-22黄庆庆

中国医疗保险 2017年11期

文/黄庆庆

职工经批准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文/黄庆庆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23日18:00时左右,某物流运输公司驾驶员薛某因其所使用的车辆需要更换发动机配件,在向当班领导请示征得同意后,提前一小时收车下班回家。不幸的是,薛某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严重受伤,薛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薛某对该起事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薛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随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经核查:事故发生的当天,薛某同往日一样上班,但下班的时间提前一小时,走时向公司班组负责人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属于在回家的必经路线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研究后,确认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薛某在本次事故中伤亡为工伤。物流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裁定结案,判定薛某为工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因工作无法持续向当班领导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规定情形,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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