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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7-11-14金琴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摘 要 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类型犯罪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最初是基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所做出的,是为了让受害人自身有充分的选择权。但是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受害人往往无法顺利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利益并不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告诉才处理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对侵占罪受害人的利益保护来说,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

关键词 侵占罪 选择权 诉讼方式

作者简介: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主任,研究方向:刑事。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76

根据刑法对侵占罪的界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者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这种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不论在任何国家都是犯罪行为,但是不同国家对此行为的规定不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占罪案件的比例很低。然而,案件的比例低并非是因为侵占罪的发案率很低,而是因为侵占罪案件在诉讼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加大了侵占罪的立案难度和取证难度。导致侵占罪的受害人无法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 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侵占罪立案问题

侵占罪在1997年刑法中被规定为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侵占罪的受害人只能到法院立案,而较高的立案标准意味着很多案件没有办法顺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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