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7-11-14佘少颖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摘 要 为了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我国法律制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为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程序上的保护,显示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特征,是政府、社会给予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关怀。该文结合国内的司法实践情况,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给出优化这一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 未成年人 犯罪 少年司法 诉讼权利
作者简介:佘少颖,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64
如今,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新的矛盾不断产生,心智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外界的诱惑下,犯罪率逐年上升。人们越来越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以及发展,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的相关制度也成为近年来研究的重要方向。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即是新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提供的特殊保护。在此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类似的制度,即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后,2012年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者不宜到场时,依法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到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从而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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