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之异同
2017-11-14田仲荣熊艳萍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田仲荣+熊艳萍
摘 要 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处理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因此需极其慎重。区分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首先要辨别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还需结合实际案情对行为人之过程进行分析,而非直接以结果定罪;此外,对于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应根据尊重契约自由原则,予以肯定。
关键词 合同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契约自由
作者简介:田仲荣、熊艳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71
一、问题的提出
甲乙二人系初、高中同学,居住于同一城市。2013年3月,甲因生意需要,通过借款合同向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约定将该款用于煤炭贸易,月息0.5%,每季度支付一次,未约定还款期限。甲获得借款后,起先将该款用于煤炭生意,后因行情不好改做同风险其他类别的贸易,但未将改变用途之事告知乙,利息仍按时归还。2016年3月,因甲决策失误,生意亏损,甲还款能力急剧下降,乙知道此事后,要求甲归还本金。甲将全部积蓄还给乙后仍不能清偿该借款,遂通过中间人协调后与乙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因甲无力清偿乙的欠款,用甲父的一辆价值约30万元的越野车抵偿乙余下之借款,车辆交付后甲乙之间债务两清。甲父将车辆过户到乙名下后,乙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甲诈骗其钱财。经查,甲向乙归还的全部本息加上甲用于抵债的越野车价值共计人民币94万元,未达到甲从乙处借款的100万元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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