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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下高校心理工作的新探索

2017-11-06贾子欢

学习导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高校

贾子欢

摘要:《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对高校心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变化,一方面规范了高校的具体做法,为更好地开展心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划定了法律禁区:规定心理咨询师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诊断,也就是说高校的心理工作者只能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于疑似精神障碍,只能建议学生或家长及时就医。这对高校完成保护当事人和其他学生的切身利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任务提出了更严峻的要求。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 高校 心理工作

一、个案基本情况

小明(化名),男,19岁,某高校大二学生,来笔者所在高校探望女友小月(化名)期间,突然情绪异常,并伴有伤害自身与他人倾向。小月感到异常后向辅导员老师汇报。经心理中心了解情况后,初步评估其为突发性精神障碍。学院迅速组成工作小组,一方面由心理咨询师(亦为我院教师)陪伴小明,平复其情绪,保卫处也做好了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另一方面紧急联系小明家长与其所在高校。当天晚间,小明的舅舅从外地赶来,院方经与小明母亲与小明本人确认后,同意其舅舅将小明接回家,并建议及时就医。

小明回到家中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前往综合医院精神科就医,确诊为突发性精神障碍。因送医及时,经一个月的住院治疗与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后,已基本痊愈,并将不日返校继续学业。

本案中,针对于小明突发性异常表现,小月及时报告学院,学院与心理中心、保卫处分工合作,使得个案得到妥善解决。《精神卫生法》规定:心理咨询师只能进行心理咨询,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以小明当时的情况来看,早已超出了心理咨询可以解决的范畴,故即使是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门从事学生心理工作的老师也无权对小明进行任何形式的诊断或治疗。所以院方只能尽快联系到小明的家长,建议其送院诊断。本文以此案为例,探索《精神卫生法》框架下,高校对于学生心理问题的工作方法。

二、《精神卫生法》关于高校心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从1985年刘协和教授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历经2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终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精神病患者权益、厘清心理从业人员的工作范畴,具有重要意义。

(一)《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有利于高校规范心理工作

相对于欧美国家,我国高校的心理咨询工作开展较晚,专业心理教师、咨询师的引进机制并不健全,学生心理问题的排查、干预尚处于初级阶段,《精神卫生法》对于各级学校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各高校的心理健康工作。

《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本案中,辅导员接到小月报告后,第一时间联系学校心理健康中心介入。心理中心专业老师通过观察与了解,对于病情给出了较为准确的初步判断,并一直陪伴小明防止事态恶化。由于小明为校外人员,在与其家长及所在院校的沟通中,专业的判断极大地加强了双方的相互信任。认清问题的严重性后,家长第一时间从外地赶来,小明及时就医,事件妥善解决。

(二)《精神卫生法》对高校心理工作划定禁区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笔者通过访谈了解到,对于社会上从业的心理咨询师来说,“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规定,意义更多的只是厘清了其专业服务的领域,转介疑似神经症与精神病来访者到专业的精神科就诊。

但对于高校的心理工作者来说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心理中心除针对存在一般性心理问题的来访同学进行支持、疏导、解释、建议咨询工作外,对于如神经衰弱、轻度抑郁、轻度焦虑等问题,必须通过一定的心理治疗手段来完成。由于高校心理工作承担着“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培养学生健全人格,促进学生适应发展,构建和谐校园环境”的德育任务,如何说服学生及家长积极面对、如何将这些来访者转介,成为《精神卫生法》实施后高校面临的棘手问题。

本案中,心理老师在观察与了解后,所能做的仅仅是“初步评估”,不能做任何的诊断与治疗。好在经过细致的沟通,小明家长很快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将其送院治疗,抓住了最佳治疗时机,并且避免发生伤人傷己的恶性事件。但是,由于社会的偏见,很多群众认为“精神病”是带有侮辱性质的称谓,一些家长并不愿意配合学校将学生送入正规医院做精神病类检查。《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前,高校对于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的普遍做法是:首先由专门心理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判断:若情况较轻,就由学校心理中心进行观察治疗;若情况严重,心理中心无法承担,则通知家长,建议家长将学生送医;若无法联系到家长或家长不同意,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会出面直接送医。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就是说,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越过监护人将当事人强行送院:一是切实发生了伤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二是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从法理角度来说,此处的“危险”,应指切实存在的、紧迫的、如不加以妨害便会即刻发生的危害行为。可是在现实中,基于校园安全的考虑,校方认为的“危险”范围必然远远大于上文法理分析的“危险”,在家长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校方又无权对于疑似精神障碍学生采取强制措施,如何既尊重学生与家长的权利、帮助心理问题学生恢复健康,又保护其他同学、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无疑是《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摆在高校面前的一大难题。

参考文献

[1]信春鹰、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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