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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入罪缺乏可行性

2017-11-03阚政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可行性必要性

摘 要 近年来,各种惨不忍睹的虐待动物的案例出现,使得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到对于动物的保护。最根本的保护动物方式就是反对虐待动物,有学者提出将虐待动物入罪,从刑法角度规制虐待动物行为。但在笔者看来这种建议是盲目的、是不合时宜的。本文主要从虐待动物入罪欠缺可行性角度来分析,以证明当前不宜将虐待动物入罪。本文认为,应先建立健全反虐待动物的行政法律法规,再将虐待动物入罪,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动物的权益。

关键词 虐待动物 入罪 可行性 必要性

作者简介:阚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环境资源与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49

一、虐待动物入罪之必要性

(一)我国反虐待动物的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反虐待动物法,也没有将虐待动物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关于动物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反虐待动物方面的内容也是少之又少。

目前,我国的对于反虐待动物立法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方面,例如《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规定,不得虐待实验动物。此外,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有针对于野生动物防止被虐待的内容。

除此之外,很少有法规提及反虐待动物的规定。我国并没有统一的、系统的对于虐待动物行为进行规制。

总体来说,我国法律层面上的反虐待规制是空白的,地方的反虐待动物立法也只有在实验动物等方面有着简短的规定。反虐待动物的立法缺失,不仅直接会导致动物的生存出现重大问题,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不断发展,成为发展的绊脚石。

(二)保护动物资源

虐待动物行为通常会伴随动物的伤亡,其行为最直接就是对于动物资源的侵犯和破坏。目前,虐待动物的事件不仅仅发生在宠物动物身上,也出现在宠物动物身上。硫酸泼熊等恶劣事件不仅带来了极大的负面的社会影响,同时也真真切切的威胁到了动物的生存和健康。动物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动物不仅可以给与人类陪伴,同时食用动物也给人类带来丰富的蛋白质,动物对于人类的帮助和支持已经不断显现。

根据“破窗效应”,一旦这样的恶劣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就容易愈演愈烈。虐待动物不仅对于动物资源的保护是一种极大的破坏,同时也体现着极差的社会道德。久而久之,更多的生态失衡的负面作用都会逐渐显现出来,这不仅仅是侵害了动物的基本生存,伴随而来的会是更多的难以预料的疾病或是灾害。由于打破生态平衡而出现的灾害事件已经是层出不窮,倘若再这样继续下去,更多的灾害将会接踵而至。

(三)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曾对美国57个虐待儿童的家庭做过调查,其中有88%的家庭有虐待动物的行为。 调查研究显示,出现严重暴力犯罪的人在年幼时都有过虐待动物的行为。虽然这样的调查结果并不绝对,但是我们足以看出,虐待亦或是暴力的行为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个不断积累、长期的过程,但可以确认的是虐待动物往往都是第一步。存在虐待动物行为的人最根本上是缺乏同情心,久而久之这种缺乏同情心会变成暴力行为,施加在周围人的身上。

各国之所以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入刑法规制,不仅可以直接规制虐待动物的行为,同时也利用了刑法的预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匈牙利刑法典》将“虐待动物罪”规定在了第十六章“危害治安罪”第6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意大利刑法典中第544条 “禁止动物间打斗”如果有未成年人参与或者涉及视频传播的,刑罚在三分之一至一半的幅度内增加 。这都反映出立法者对虐待动物事件所可能引起的其他刑事犯罪的强烈遏制意图。

二、反虐待动物入罪缺乏可行性

(一)行政法律法规对于动物的保护更直接有效

虐待动物入罪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动物,虽然虐待动物入罪后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运用刑法保护是需要相应程序的,而行政法律法规相比较刑法保护就更直接,程序更简便,适用范围更广,处理更及时,对于动物的保护也更直接。目前,更需要的是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的及时有效的制止,而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的预防可以是第二层面的,因此首先完善反虐待动物的行政法律法规可以更直接更快速的处理虐待动物行为。

当前,对于虐待动物的保护是基本空白的,此时匆忙将虐待动物入罪,很难发挥入罪后对于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只有刑法的保护如同只有导弹的国家,虽然有震慑作用,实际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需要枪支就可以保护自己。首先建立健全反虐待动物的行政法律法规并不是排斥将虐待动物入刑,反而是更好的为虐待动物入罪做铺垫。从行政法规制过渡到刑法规制也不乏例子,酒驾入刑就是很典型的例子。最初酒驾只是受到交通法律法规规制,之后才上升到刑法规制。对于一个行为的规制从轻到重是符合人的认知的,因此先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再将虐待动物入罪的路径是可行的。

同时,先建立反虐待动物行政法律法规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于反虐待动物行为的认知。

(二)先将虐待动物入刑可能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

仓促将虐待动物入刑容易侵犯人权。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删除了嫖宿幼女罪。此前嫖宿幼女罪就是仓促立法的毒瘤,在多数案件中,当事人强奸了幼女,事后通过给钱的方式将强奸“转化”成嫖宿幼女罪,这不仅是对于受害人的极大侵害,同时也是对于我国刑法权威性的损害。在虐待动物入罪之中,对于虐待的定义就很难确定,虐待动物的标准过大,极容易成为兜底罪,虐待动物罪很可能会被滥用,不仅加大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极容易侵犯人权。如果虐待动物的范围过窄,则会导致在适用时缺乏实用性,对于动物权益的保护也是很有限的。而先建立健全虐待动物的行政法律法规则可以很好的弥补这样的缺陷,通过实施一定时间的行政法律法规,可以为虐待动物入罪提供一定的适用范围上的建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虐待动物罪的适用范围的合理。endprint

因此,仓促的将虐待动物入罪会面临极大的挑战,而且仓促立法的结果也是不可预知的,这对于公民权利和刑法的权威性都有可能造成极大的侵害。

此外,刑法具有稳定性。倘若目前将虐待动物入罪,对于这样一个没有基础的罪责来说,势必在某些方面会不完善,而刑法的稳定性要求不能在很短时间内进行大幅度修改,否则公众很难预测到自己行为导致的法律结果,这对于公众权利是极大的损害。

因此在目前没有相应的社会基础,事实基础的情况下,仅从理论上为虐待定义很容易导致某些问题极端化,更重要的是对于动物的权益也并没有很好的保护。

(三)目前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

仅仅将虐待动物入罪,不足以很好的做到保护动物,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社会环境。虐待动物入罪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动物,使其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中,缺乏这样的配套措施及社会环境。

首先,虐待动物的行为大多具有隐蔽性,新闻媒体曝光的虐待动物事件毕竟是九牛一毛,然而有些学者为了尽快将虐待动物行为入罪,建议将在公众场合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这样的想法是片面的,仅仅禁止公开场合的虐待动物不足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动物,禁止虐待动物。刑法层面对于虐待动物的规制应该从整体上对于虐待动物行为进行负面评价,而不是仅仅对于公开场合虐待的行为予以否定。

其次,虐待动物行为的有效规制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在动物保护最发达的英国,动物保护组织是保护动物的最有力武器。

而在中国,司法资源现今已经不堪重负,动物保护组织尤其是反虐待动物的社会团体也是刚刚起步,在没有社会的广泛支持的情况下,即便是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也是很难真正做到保护动物的。

在英国和香港,反虐待动物团体承担着反虐待动物的重要任务,他们负责搜集案件材料,为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民众也可以将虐待动物的案件告知这类的社会团体。这样的社会团体在反虐待动物方面极大的减轻了司法系统的压力,不仅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制止虐待动物的行为。

最后,目前我国没有相对完善的动物管理登记机构,以及登记制度。这就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例如最基本的动物登记制度对于预防虐待动物就有重要影响。建立相对完善的动物登记制度就很大程度上减少遗弃动物,同时登记后的动物也方便动物相关保护组织对于动物饲养人进行监督,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虐待动物隐蔽性的特点。

三、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各种负面效应也层出不穷,虐待动物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例。虐待动物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律规制的严重空白,这就使得有些学者想直接将虐待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笔者认为是有待商榷的。

虽然从必要性角度上来说,纳入刑法是必然的趋势,但是目前看,我国并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支撑,同时也缺乏相應的社会基础,因此很难发挥相应的效果。笔者建议,先完善反虐待动物的行政法律法规,待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的情况下,再将虐待动物入刑,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刑法的规制作用,真正对于反虐待动物行为有很好的规制。

注释:

代表委员呼吁立法禁止虐待动物.检察日报.2006.3.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006lh/1143996.htm.最后访问日期 2017年8月2日.

黄风注.最新意大利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

参考文献:

[1]杨光.我国虐待动物行为入罪研究.甘肃:兰州大学.20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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