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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排污自我监测三位一体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017-11-03曾莹包文辉李凤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三位一体

曾莹 包文辉 李凤

摘 要 目前我国环境制度、管理办法仍较滞后,特别是环境监测制度,不论是在立法还是执法上层面都处于初级阶段,这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并不相符,所以我们应尽快完善环境监测的制度短板,建立以排污企业自我监测为主,政府与公众的监测为辅的企业排污自我监测中的三位一体制度,以期更好地实现美丽中国。

关键词 三位一体 企业排污 自我监测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曾莹、包文辉、李凤,西南石油大学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32

一、企业排污自我监测法律制度概述

企业排污自我监测法律制度是指企业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间断或不间断地监测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含量和浓度,实行自我监督的法律制度 。目前,环境污染愈发严重,建立企业排污自我监测法律制度,形成自下到上的保护环境体系迫在眉睫。

迄今为止,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其中关于企业排污自我监测方面的法律规定却少之又少。由此导致环境保护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二、 既有企业排污自我监测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政府

首先,对企业排污自我监测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政府对于不同的环境自我监测管理的有着不同的部门,但是,法律上的规定不明确,让公众很难根据法条知道管理的部门,也让执法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形成踢皮球式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环保执法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某些环保执法人员任意执法、暴力执法、违法违规执法。

最后,没有完整统一的惩罚制度,我国对于企业排污自我监测制度的惩罚没有形成体系,惩罚力度不强。

(二)企业

自动监测针对的主体单一,在企业排污自我监测制度中针对的企业大多都是重点排污企业,忽视了其他的普通的排污企业;自动监测内容狭窄,如土壤和植物监测的内容仅包括三项。

其次,环保激励机制对企业缺乏吸引力,企业难以主动配合执法,导致企业对排污的自我监测缺乏动力,积极性不高。

最后,懲罚形式单一,对企业排污自我监测的惩罚制度更是寥寥无几,惩罚力度不够,很多企业宁愿被罚款还是要违法排污,趋利性明显。

(三)公众

公众行使环保权利的渠道制度化的程度不高,方式单一。参与方式大多为举报,但在实践中,举报的受理不尽人意,让公众想参与却参与不了。立法上规定了公众的权利却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公众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公众对行使权利常有的心态是不敢、不愿。

三、对策与建议:建立三位一体的监测制度

企业排污自我监测三位一体制度的完善要以企业为主,政府和公众为辅。

(一)政府方面

1.中央政府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建立起总体的实施体系,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制定当地企业排污自我监测的具体办法,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如:针对北京市愈演愈烈的雾霾困境,北京市将在全面落实《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基础上,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聚焦大气污染防治的各个领域,采取10个方面的重点举措。

2.让法律由抽象逐渐过渡到现实,使法条具体化,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可在法规中将“有关行业、专业”做出具体的规定,让法律更通俗,更易懂。

3.建立统一的环保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考核体系。如:国务院可以制定总体的环保执法人员考核标准,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4.建立更加完善的有关企业排污自我监测的惩罚法律制度。如:建立完整的奖惩体制,把得到的罚款作为奖励的基金,形成一个有关环境治理方面的选项基金。

目前,从我国立法上来看要完善企业排污自我监测三位一体制度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惩罚机制。

首先,建立等级惩罚制度,对企业排污自我监测的违法程度划分等级,由高到低分别是红、橙、黄、绿四个等级,等级越高惩罚越重,对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布和警告,此等级制度也与企业的信用评价挂钩。

其次,建立税务专项基金和奖惩专项基金制度。政府可以适当的减少企业税收,扩大税基,根据企业的惩罚等级不同对征收的税收不同,等级越高,税收就越多。对企业的罚款也是如此。把企业税收和罚款作为专项基金,只能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面,如:用专项基金奖励在排污自我监测做得好的企业。

最后,建立个人负责制,对违反企业排污自我监测制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这也跟等级惩罚制度挂钩,当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达到一定等级使就应负相应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企业方面

1. 对企业排污自我监测制度的针对主体应扩大,目前的规定大多数是重点排污企业,对其他排污企业的监测就出现了空缺,可环境污染只是重点排污企业造成的吗?组装产品、食物、纺织等轻污染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也会产生废气、废水等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计的伤害,可以说,是一点点的伤害累积,造成如今的酸雨、雾霾、荒漠化等等未来不可估计的环境损害。 自我监测的内容也应扩展,将所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都纳入监测范围。

2.从立法上来看,对企业的规定大多为义务,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针对此我们应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实现自行监督。我们建立的企业排污自我监测的三位一体制度是要让企业在企业排污自我监测监督系统中起主导作用,做到主动守法。如: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专门的环保小组,在企业排污自我监测制度方面成为沟通政府-企业-公众的桥梁,实现对企业自我排污监测监督,自己对自己负责。endprint

3.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制,对企业实行等级制度的划分,等级与企业的信用、信贷等挂钩。建立模范企业,可以像给景区划等级一样为企业划等级,由优到劣依次分为4A、3A、2A、A的等级,对于A以下的企业实行惩罚等级制度,由重到轻依次分为红、橙、黄、绿四个等级,根据其所处等级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甚至触犯刑法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则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公众方面

在立法上让公民的权利具体化,全面性,具有可执行性,扩大公民行使权利的渠道。如:建立环境举报微信公众号,公民可在公众号上面直接举报、投诉;建立公众陪监制度,可以参考人民陪审员制度,结合现场检查制度建立公众陪监制度,从基层选取公众,让他们可以和政府环境检查工作人员一起行使到企业去监督的权力。

其次,扩宽环保主体,立法上扩宽环境保护的主体,让每个公众都可能行使权利,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如:建立环境保护专线制度,个人可以匿名拨打环保局专线对其看到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环保局在规定期间内向该公民进行答复,使得普通民众也可以通过专线行使权利,保护环境。

最后,建立完备的保障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积极举报没有完成企业排污自我监测制度的企业,经查属实,给予公民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四)监督层面

1.我们要建立对企业排污和自我监测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公众监督”环境管理体系。

第一,國家监察,国家环保局应对全国的企业排污自我监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不定期监察。

第二,地方监管,地方环保局对本辖区的企业监管,具体实施日常的监管和事故监管。

第三,单位负责,单位应当完善企业内部排污自我监测管理制度。第四,公众监督,公众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举报。

2.进一步完善暗访制度。企业自身的趋利性会诱使企业在排污低成本诱惑时做出违法乱纪之事,如暗自将环保数据更改,使数据由不达标改为达标,而营利的本质使得自我监督失位,此时外力的强制监督变得尤为重要。企业监督的失职,投机取巧的行径,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手段进行调查整治,而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暗访,就不得不提。如2017年甘肃省正在进行中的“明查暗访督查年”,成立此活动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明确主体责任,分阶段落实监督任务。

3.可以成立监督员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与监事会等企业内部组织平行的环保小组,政府可从企业内部的环保小组选出政府监督员,让其成为企业和政府沟通的桥梁,可以让双方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弥补立法与执法不同步的空缺。

环境污染愈发严重,人民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完善企业排污自我监测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规律的。以排污企业自我监督为主,政府公权力与公众第三方监督的“三位一体”模式成为一个新的格局,我们的企业排污自我监测的监督制度才会越来越完善,才能与时俱进。

注释:

石欣.海洋环境监测法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0.

苏春华.现代生物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低碳世界.2015(9).

武晓磊.论我国环境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23).

殷海龙、兰杰.环境监测胡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探讨.中国化工贸易.2013(5).

马正春.园林植物对城市大气环境监测的应用.管理学家.2012(22).

戴丽.治理雾霾需先了解雾霾.节能与环保.2013(11).

陈秀珠.环境监测与数理统计.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2(5).

刘隽.论行政执法中取证的合法性.黑龙江大学.2010.

王向宇.用改进方法测定机加行业废水中COD的研究.黑龙江大学.200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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