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安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研究

2017-11-03张富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制约因素食品安全公安机关

摘 要 本文结合云南基层公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真实案例,分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以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产生的不良影响,深入剖析了影响公安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效果的主要因素,旨在为公安机关提高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效率提供依据。

关键词 公安机关 危害 食品安全 犯罪 制约因素

作者简介:张富华,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小街派出所。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04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对一类罪名的总称。这一类罪名也并未包含相同的同类客体,因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理论上对具有同类犯罪对象的一系列罪名的总称。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这类犯罪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会对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过程中经常遇到各种问题,影响了食品安全保衛工作的开展。因此,分析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认清这些难题,分析影响公安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效果的主要因素,是当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的当务之急。笔者结合实际,就当前公安机关如何加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提出几点意见。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点分析

(一)案件数量快速上升,食品安全形势严峻

近年来,公安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协作机制,云南在案件办理中,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线索,立案侦破76起,发现并移交752条食品药品行政案件线索。在上海、北京已经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纳入重点办理跨地区重大案件之中。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专设“食药环警察”,截止2015年上半年,全国已有19个省份的近400多个县区公安机关成立了食品药品犯罪的专业侦查部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食品安全问题面临着新的严峻形势。

(二)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

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热门话题,尤其是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例如“三鹿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大要案件因与百姓民生息息相关,极易引起关注,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尤其是全国区域性的案件时对自身及社会各界都是一场考验。民以食为天,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有毒有害食品的受害者,同时食品流通范围广,一个货源地发生食品安全的问题,往往会波及到多个地方,由此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范围更是无法估算。2012年5月,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违法加工食用油脂,随即责令丰瑞公司召回吉象牌的散装猪油、桶装猪油、猪油植物调和油3个问题产品,之后曲靖警方调查此事,并将丰瑞公司董事长赵建国等多人抓获归案。经过大量调查,查明:2002年至2011年期间,丰瑞公司出资6千8百多万元,分别从张绍忠、张家容手中购进1万4千多吨用动物肉类边角废料加工的地沟油,来加工食用油,之后,丰瑞公司先后多次向不同的个体户购买了大量地沟油生产食用油销往市场。法院对赵建国等15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赵建国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的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该案件是当时我国最大的“地沟油”案件,影响恶劣,震惊全国。

(三)犯罪成本较低,非法获利高

由于非食品原料来源比较广泛,成本较低,被不法分子加工成食品进行销售,利润较高,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人员不惜以身试法。他们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真假混合等多种手段实施生产、销售行为,从中获取暴利。2015年,云南嵩明县公安局破获的马蕊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他给养殖户购买一头200公斤左右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奶牛,每头价格在500至600元左右,经过简单的剥皮、宰剐加工后销售给市场的商贩,每公斤可以卖到30元左右,可以说,低成本、高利润是刺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直接诱因。

(四)犯罪手段隐蔽化,反侦察意识增强

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的作案方式和手法也愈加隐蔽,在作案地点选择上,犯罪分子多选择在城郊结合的偏僻路段、废旧厂房内开设制假窝点,2013年8月28日,云南破获的陆继高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犯罪嫌疑人选择嵩明与官渡区交界处的偏僻乡村作为窝点和仓库;在制假时间上,很多的犯罪团伙采取晚间加工、凌晨送货的模式,其犯罪增加隐蔽性;在团伙成员选择上,多以家庭成员、老乡邻里关系为纽带组成犯罪团伙,内部成员相互熟悉信任,外人难以打入,更难掌握内情,案发后审讯时或相互包庇,或互相抵罪,妄图扰乱侦查人员视线,给侦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五)团伙犯罪,跨区域犯罪日益突出

当前食品领域团伙犯罪,跨地区、跨省市作案情况显著增多。犯罪分子利用各自所在地区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不严的漏洞,东联西和、化整为零,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制造、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犯罪大多串联着多个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环节,呈现出以团伙化特点,团伙间产、供、销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条。特别是犯罪团伙大多在甲地购买原材料,在乙地生产、销售。如2013年9月,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侦办一起公安部督办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在嵩明县大营村金治田家查获生产、销售病死牛马肉窝点,现场查获1500公斤死因不明的冰冻动物肉制品及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该肉制品的原材料就是在嵩明购买储存,然后分批运往省外进行销售,该团伙案涉及人员20多人,跨多个省份。endprint

(六)网络成为新的销售渠道

由于当前网络监管存在部分漏洞,消费者不能够第一时间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犯罪嫌疑人就会利用“阿里巴巴”、“淘宝”等网站上注册的公司或店铺对外进行销售,使一些问题食品转向扩大化、分散化,导致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更加困难,2015年全国破获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涉及网络和物流的站80%。比如,在保定市侦破的一起生产、销售假酒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一知名酒企,通过网上的“正规公司”对外进行大量销售名牌假酒,谋取许多暴利。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产生的不良影响

民以食为天,食品问题直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连在一起,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这里根据各类媒体的报道,从其他途径掌握的情况,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带来的危害进行简要分析。

(一) 危及民众健康权和生命权

人们在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中,“食”是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主要生命链。然而,近年来,作为人们生活基石的许多食品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众所周知,一些牧场、养殖户、挤奶点等不法经营者,为了提高蛋白质等检测指标,在原奶储存、运输环节,采取单独或兑水混合添加的方式,加入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等,三鹿集团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大量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奶粉,导致六千多名婴幼儿因食用有毒的奶粉住院治疗,并有多名儿童因此而永远失去生命。雖然该案的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以及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得到应有的惩处,但由此给受害家庭带来的身体损失和精神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二)阻碍经济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系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理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2014年10月28日,昆明官渡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区小板桥大羊甫村一无名仓库内成功捣毁一个假冒“白象”牌加碘食用盐的生产“黑窝点”,当场抓获正在生产加工假冒食盐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8岁,寻甸县人)、李某(男,25岁,元谋县人)、李某(男,21岁,寻甸县人)、王某(男,28岁,寻甸县人),查获假冒食盐74.097吨。经查,自2014年7月以来,王洪伟等4人从化工市场购进大量“白象”牌工业用盐后,在租用的官渡区小板桥大羊甫村一无名仓库,采取翻包的方式生产假冒“白象”牌加碘食用盐,再运往官渡区小板桥骏骐干菜批发市场等地销售,牟取非法利益。查获王某等4人前,已销售假冒“白象”牌加碘食用盐150余吨。该团伙销售假冒“白象”牌加碘食用盐,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

(三)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食品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保障,食品跟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关系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2005至2008年间商务部的抽样调查表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绝大多数年份均保持在80%以上,虽然此期间爆发了影响极恶劣的“三鹿奶粉”重大事件,但是,公众的食品安全满意度并没有出现拐点。然而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在2010至2012年间受访民众当中缺乏食品安全感的约占80%。课题调研组连续在2012至2014年间对我国10个省(区)相对固定的调查点进行大样本调查显示,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由2012年的最高点的71.32%下降到2014年的56.12%。民众对满意度较为低迷的态势可能是未来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常态化问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大量假冒伪劣的食品出现和食品安全事故的爆发,不仅会使公众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失去信心,同时会使公众背负沉重的心理压力,甚至产生怨恨和不安的情绪。如果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降低公众对经济和社会安全的预期,会使公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影响公安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效的主要因素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人的生命健康的威胁毫无疑问是严重的,所以,公安机关多年来一直没有放松过打击力度。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将高位运行、多发频发。

(一)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犯罪发展速度不相适

近年来,相关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却落后于犯罪规模、手段和隐蔽性的高速发展。2013年5月4日,两高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此司法解释,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和检法机关存在对该司法解释部分条款的理解不统一的问题,导致部分案件无法顺利侦办。例如,司法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是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超出国家标准多少倍才是“严重超出”没有说明,有些污染物甚至没有国家标准,“严重超出”更无法界定);二是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确切方法来证明查获的肉类属于“死因不明”);三是难以认定犯罪“明知”。我国刑法中的食品犯罪都以犯罪故意为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由于食品犯罪在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要追根溯源查明行为发生的环节很困难,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等主观罪过非常不容易。

(二)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获取证据难度较大

一是获取物证难。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问题食品常常被分散隐秘存放,如将病死猪肉藏匿在多个冻库,而且隐藏较深,不易查找,并且肉类等食品不易保存,极易变质;再如,一些问题食品不易分辨,多数消费者甚至直到最后都不知道自己食用的是问题食品,等到“事后”发现报案时,多数销售出去的问题食品已经“入口”,极难收集物证。二是获取书证难。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有意的销毁账目,或者干脆不记账,或者一结清账款就立即将凭据销毁。还有如银行交易明细、物流运输凭证、短信信息等证据,从表面上较难看出存在什么问题。三是获取口供难。随着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食品犯罪力度的增强,要想追究刑事责任,很重要的一条是主观方面要求“明知”。 并且检察机关对“明知”的标准也非常严格,一般都要求公安机关查实犯罪分子明确知道问题食品中存在的问题,这导致即使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嫌疑人也往往矢口否认“明知”。endprint

(三)法律不完善,鉴定难的问题较为突出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往往取决于检验报告和专家鉴定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此项工作是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最为头痛的事。一是高水平的检验机构少。云南省内的检验机构其实并不少,但其能检验的项目却不多,有些项目可以检验但缺乏相关资质,导致不少问题食品的检验需要到省级机构或省外去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作的难度。特别是一些生鲜检材在送检的过程中不好保存,有些检材在送检的路上就已经变质。二是检验周期长。目前,问题食品的检验周期一般为7-30天,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一般只有三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在此期限内就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检察院往往要根据检验报告来做出决定,有些检验报告甚至到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仍无法作出,公安机关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三是检验标准缺失。我国现行食品国家标准数量少、标准低、制定时间早,有四分之一是十年以前制定的,新出台的标准往往是推荐性标准,缺乏法律强制力,而且有些食品没有国家检验标准或检验标准不完善,如“地沟油”,国家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检验标准,2010年,嵩明丰瑞油脂公司“地沟油”案,该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违法加工食用油脂,他生产出来的食用成品油经过检验各项指标都是合格的,最后是以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用油定的罪。四是缺乏食品安全專家库。2013年5月4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中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据了解,目前云南省还没有建立食品专家库,由于此项工作不是公安一家就可以做的工作,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大力配合,目前云南省专家库迟迟未能组建成立,部分案件因为缺乏专家鉴定意见,致使公检法认识不统一,影响了案件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职能部门监管弱,管理存在缺位和真空

衔接不协调,导致丢失大量查处线索。部分职能部门因本单位经济任务和查处指标的因素,绝大多数案件以行政处理了事,在遇到棘手案件、查处受阻时才通知公安部门介入,造成大量证据流失,致使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一是基础信息不公开。行政部门内部掌握的餐饮场所情况、关于假劣食品的认定情况,例如内部定期下发的食品安全信息等,不与公安机关共享,增加了公安机关及时发现食品犯罪活动的难度。二是检测结果不公开。如果行政部门经常性的例行抽检结论能够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作为司法证据使用,将会极大地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效率。三是行政处罚内容不公开。行政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后一般不对外通报。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充足但侦查意识不足,缺乏深挖意识,对于一些事实上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因为缺乏判断力,流失了大量打击查处线索。四是移送制度存在缺陷,导致案件查处不力。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置,很少会有司法部门直接介入调查,往往是根据问题所在的环节,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违法进行处理。

(五)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不畅

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成立,对食品安全监管,由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但是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中,仍涉及食药监、质监、卫生、工商、税务、公安等多个部门,部门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案件移交等机制,造成了情报信息的条块分割无法形成打击合力。目前,我县行政、司法部门虽然建立了联络员和联席会议制度,但平时最多的协作配合形式就是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缺乏有效衔接,部门间信息共享、案件联合查办、工作提前介入、案件及时移交等方面的工作尚不顺畅,急需出台一系列长效机制建设。食品领域存在行政监管和打击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协作机制不合理的现实问题。一是职责分工不明,由于食品管辖分工的特殊性,不同阶段分属不同部门负责管理,这也造成行政监管部门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我局在办案中多次遇到现场查获相关涉案食品,联系多个部门却不能及时前来配合处理的情况。二是主动移送少,食品领域犯罪打击活动多表现为公安机关先排摸线索,后牵头行政机关配合查处,这实际上是案件侦办逻辑关系的倒置,而按照正常程序经由行政监管部门先行政处罚,再移送公安机关做刑事处理的案件却少之又少,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三是证据转化难,在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鉴定结论缺失、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这就导致行政部门取得的证据在转为刑事案件后大部分无法使用,公安机关不得不重新调查取证,经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六)犯罪手段转型快,追查打击源头难

食品案件销售形式除一些利用农村便利超市、个体门店进行零售和批发外,形成了利用网络广告宣传和促销、利用物流点对点送达的方式,即“网络广告促销宣传——网络订单发货——物流点对点快速送达——委托物流代收资金——物流提成代收资金管理费——资金由物流划拨犯罪嫌疑人账户”的主要犯罪链条,整个环节“不见其人只听其音(手机无嫌疑人的身份体现、网络体现的是嫌疑人的虚拟身份)”。同时,物流环节中的托运、发货上下线联系人资料严重缺失,相关配套信息系统严重不足,特别是物流企业为获取较大业务,减少运行成本,往往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行打印承运单、包装涉案物品,导致物流企业在包装、运输、配送等各环节的查验要求成为形式,给案件的深入调查取证工作和追查犯罪源头增加了大量困难。

参考文献:

[1]王晓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2]谢宁.温雯浅谈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中的几个问题.犯罪研究.2011(8).

[3]刘晓敏.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特点、侦查困境与对策研究.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7).endprint

猜你喜欢

制约因素食品安全公安机关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证研究
论城市社区体育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武汉市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足球课的开展现状及制约因素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分析
关于惠城区发展农业的调研报告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