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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行业腐败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2017-11-03姜美玲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腐败

摘 要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药代表行业逐渐发展起来。作为医药销售者和医疗信息传播者,医药代笔执业行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但是由于我国医疗体制本身的问题,以及医药代表在执业过程中缺乏监管,医药代表涉腐问题愈演愈烈。造成医药腐败的原因和主体众多,本文站在医药代表角度对医药代表行业腐败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制度手段进行规制,对完善当前医疗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医药代表 腐败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姜美玲,济宁医学院助教。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90

为了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医疗改革的要求和目标,作为医疗改革重点的医药销售问题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学术界对医药代表行业的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医药代表行业的历史及现状进行梳理;第二,对医药代表的行业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腐败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其存在的原因;第三,针对医药代表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在上述诸多研究,对医药代表腐败现象描述较多,但对产生腐败的社会背景和原因分析尚不充分。此外,在防止医药代表腐败的对策方面,仅停留在对“医药代表行业进行法律规制”这一结论上,具体的细节问题并未展开。笔者将重心集中在两个方面:医药代表的腐败问题和法律规制问题。

一、现阶段医药代表行业腐败的现象及其原因分析

(一)医药代表行业腐败现象

当今社会,医药代表作为连接医药企业与医院间沟通的桥梁已被广泛认可和接受。除了给医务专业人员传递药品临床使用相关知识外,他们还收集临床药品使用情况,将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反馈给药品生产企业,为下一步改进或研发新药提供宝贵线索。以美國为例作为全球第一大医药市场的美国为例,临床医生的新药知识73%由医药代表进行传递。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90%以上是通过医药代表收集来的。 因此,医药代表在医疗领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在我国,医药代表职业是一个舶来品。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药品主要靠国家强制性的配置,政府在医药资源的配置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医药行业的自由市场尚未形成,药企之间也不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此时,医药代表没有存在的社会土壤。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医药行业也发生了转型,医药代表的出现成为趋势。在参与主体方面出现了多元化的状况,不仅有国有企业的参与,还有私营企业的参与,大量民营企业先后进入医药行业,促使竞争加剧。

1996年,伴随着OTC概念的出现,零售与医药代表逐渐产生,其分工日趋明确,医药代表在药品销售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很多医药代表受行业高额利润所驱使,出现了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医药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另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法律和监管的缺位,医药代表行业腐败现象严重,成为医药腐败的推手。因此,在很多人眼里,医药代表被视为不正当利益的获取者和医疗腐败的助推者,也正因如此,医药代表行业广受诟病且其行业主体地位迟迟得不到确立。随着市场经济的调节失灵,导致竞争加剧,医药代表的功能主要以营销为主,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医疗腐败领域,全国性的统计数据较难整理。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医药腐败主要出现在采购环节,医药行贿主体主要是医药销售企业及医药代表,而受贿主体则是掌握着医药销售渠道的医院工作人员。

随着监管力度的提升和当前反腐力度的加大,医药腐败行为已不再使用以往通过银行卡打款方式,而是以陈列费、 会务费等为贿赂名目,并采取现金交易,这种行贿方式具有隐蔽性,在行为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有难度。

(二)医药代表行业腐败的原因分析

我国医药代表行业的腐败有着诸多的制度性根源,与我国的整体国民素质以及教育水平都有着诸多关系。

首先,制药企业产业化结构不合理。我国制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数量多且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这样形成了我国制药企业药品同质化严重,生产能力过剩的局面,并且绝大多数是仿制药。

其次,我国的医疗体制问题也是造成医药行业腐败的重要原因。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公立医院实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国出现新一轮的招标。制药企业和医药代表之间就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抓住医生补偿收入的需要给医生药品回扣。在“以药养医”的体制下,医药容易合谋,形成利益共同体。再加上我国药企当前的收入较多来自医院,药品销售渠道的不完善,导致医院成为药企支柱。另外,我国的医药价格和采购医药的过程也不够透明,导致医药代表和医院之间灰色利益带的产生。

再次,对医药代表的监管不力。在我国,对医药代表的监管的制度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中。在专门制度构建方面也呈现出诸多不足,且专门规制医药代表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位阶过低,难以承担起规制医药代表行业问题的制度。

最后,医药代表整体素质良莠不齐。据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统计的数据显示,我国当前医药代表人数约有200多万人。然而让人意外的是,截止到目前,我国却还未出台相关法律或是文件来建立医药代表的准入制度,而且药企只注重对医药代表的销售能力和市场开发的考核,忽略对他们专业、学历、素质以及药品知识考察,导致医药代表的药学知识普遍不高。统计显示,中国医药代表中具有医药学背景的比例已由 10 年前的 90%下降到现在的 50%,医药学院毕业的医药代表仅占20%-30%。而西方发达国家制药企业则要求医药代表具备医药专业教育背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对医药代表腐败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现状

(一)对医药代表腐败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医药代表行业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医药代表人员的素质问题、医药代表行业的管理问题,医药代表与医生和患者之间医疗信息沟通问题,等等。然而,在这一系列问题中,最为重要且最引人注意的问题就是医药代表的腐败问题。医药代表的腐败侵蚀着医疗行业的廉洁自律,也是导致当前药价居高不下的罪魁祸首。对医药代表的行业的管理有多重举措,但为什么要强调运用法律手段来对这一行业进行管理呢?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要从法律的社会功能角度来考虑。虽然社会管理过程中,并非全都依赖于法律来调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是进行社会管理的有力武器。法律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可以引导医药代表的执业行为,使其知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另外,法律还具有一定的惩罚作用,通过惩罚,使医药代表畏于惩罚而放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医药代表行业当前所存在的问题,是法治的缺失所致。只有在制度设计、机制管理中摸索出一套适合国情的路径,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医药代表当前所面临的问题。endprint

(二)医药代表腐败问题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医药代表进入中国之初,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社会学研究成果表明,社会转型会伴随着社会的分层,社会的利益也在进行着调整,并且会出现很多新问题、新情况。此时,法律制度也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使医药代表的行为受到约束。然而,我们难以避免的是法律本身的滞后性问题。在一个新行业出现之始,很多问题难以被识别和发现,此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医药代表行业就会因法律空白而出现行业的灰色地带。从宏观上看,灰色地带的形成并非是由于法律制度建设并未跟得上时代的发展,而且政府并不会在短时间内退出市场。有很大一部分医药资源的分配权仍然还掌握在政府手中。另外,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往往会遭遇改革的障碍,那些掌握着改革命运的人正是既得利益集团,表面上在进行各种改革,但既得利益集团会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进行寻租以获得其个人利益。整个医药行业在这个风气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一个腐败共同体。那些不采取非法手段的企业,便缺乏生存空间。

在立法方面,中国在近年来不断完善,因法律空白产生的灰色地带越来越少。不管是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条款的落实上,都有着较大进步。此时,社会逐步由无序向有序过渡。医药代表行业在这一背景下,也逐步得到规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醫药代表行业的根深蒂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医疗腐败共同体并没有得到瓦解。只有对当前医疗行业的腐败现象和腐败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我们才能够对症下药,找到根治当前医药代表行业弊病的对策。

三、用法律手段对医药代表行业进行规制的建议

(一)建立医药代表从业资格门槛

为了提升医药达标的素质以及对医药代表行业进行监管,应尽快建立医药代表行业准入制度。在准入方面,可以推行执业资格考试这种制度,为医药代表设置一个准入门槛,提高医药代表从业人员的素质。

(二)建立医药代表定期培训制度

药品的商品特殊性和医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医药代表的存在成为必然。医药代表作为药品信息的沟通员,必须掌握医学、药学和营销学的知识,这样才能给医生提供真实有效的药品信息。医药代表是医学和药学知识连接的桥梁,因此医药代表人员必须拥有医学或药学的专业背景。医药行业应加强医药代表群体的定期培训,提升该群体的营销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的素质。

(三)加强现有的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组织规则的实施

目前,对医药代表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的商业贿赂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商业贿赂罪的设定,从刑事法律角度对医药代表行为进行了规制。然而, 刑法规制只是一种方法,并不能管制医药代表的所有的行为,本条规制的对象是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并非针对医药代表行业。除了法律之外,还有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制订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这个行为准则为行业提供了一套内部认证考核,也为医药工作人员提出一系列的“自律红线”。但按照 2010 年时的数据,只有 2.7 万多人加入RDPAC ,不足全行业的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业协会的规范作用只针对自己的会员,对于协会之外的企业和医药代表并没有约束力。

(四)制定针对医药代表行业的法律法规

2014年5 月 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4 年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称《工作任务》)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遏制药品流通领域腐败”作为一项重点医改工作任务,通过规范化法律文件来制止药品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以及流通过程中的人员腐败问题,对采取非法销售手段的医药代表进行严惩。近年来的法律文件的出台和政府工作的贯彻执行,尤其在医药反腐方面动作频繁,表明我国医药改革也渐渐进入反腐深水区。

为了配合当前的医疗体制改革和政府在反腐方面的决心,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笔者建议制定《医药代表法》,规定医药代表的定义、培训形式、从业资格、宣传方式、人数限制、年检制度、禁止行为及违法惩罚等内容,使医药代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外,我国应当成立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医药代表行业,比如可以由国家药品及食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一个独立部门,专门负责对医药代表工作的监督管理。另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协会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加大医药代表工作的透明度。

注释:

夏金彪.医药代表为何沦为人人喊打的药贩子?.中国经济时报.2014年4月10日.

吉婉婉、陈晶.基于需要层次理论对我国医药代表概念的再界定.中国药业.2012(12).

杨敏.加强医药代表的规范化管理.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2(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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