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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11-03周立海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

摘 要 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项重要的非诉讼性质的司法活动。公证不仅有利于预防纠纷,而且对于事实、证据的明确认定有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与解决,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本篇论文以房屋继承公证为视角,在分析了房屋继承公证价值的基础上,讨论了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了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预防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与思路。

关键词 房屋继承 公证实务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周立海,山东省蓬莱市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財产继承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58

在新世纪的今天,依法治国作为重要的治国理政理念,已不断地被广大人民所接受,人们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个人权利的维护都比较重视。房屋作为人们重要的财产组成部分,在发生继承时,亲属之间往往会产生一定的纠纷。房屋继承公证作为公证实务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进行不动产继承时,在有效预防纠纷、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证业务明确了申请人身份认定、房屋产权等证据的合法、明确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状况,保障了继承人继承应有财产的顺利进行。本文以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问题为视角进行了研究,探讨。

一、房屋继承公证的概念释解及其价值

房屋继承公证是在继承人实现继承权的过程中,除诉讼继承之外的另一种重要的方式,继承公证主要包括了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继承公证,而本文主要以法定继承公证为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承人及利益相关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对于其所涉及的房屋产权属性、所有权、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于继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证明的法律活动。

房屋继承公正对于继承人顺利实现相应继承权,获得一定的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实践中,继承人实现继承权主要有诉讼继承与公证继承两种方式。一方面只有当利益相关人之间对于继承所涉及的不动产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时,还有当继承人之间对于所继承财产在分割时产生分歧,不能协商一致时才会采取诉讼继承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的分割,此时可能会影响到亲属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另一方面,当继承人、利益关系人之间对于继承权、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等没有异议时,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于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且最后进行公证证明的法律活动。

公证继承保障了继承人继承权的顺利实现,合法权益的保障,在预防了纠纷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效解决了纠纷,同时也维护了良好的亲属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实践中,采取公证继承方式实现继承权的情况远大于诉讼的方式。同时公证继承法律行为也得到了房管局、土地管理局、银行等部门的认可,在社会上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公证机构也在不断引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升公证员的业务素养与能力,避免公证时公证错误的产生,在减少诉讼纠纷,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的稳定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二、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面临的公证风险

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真实可靠的身份、证据材料作出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代表了一定的政府公信力。公证结果的公信力是建立在公证事实、证据真实、合法的基础上。然而实践中,部分申请人提供的公证材料往往存在造假、不真实的情况,此时就对公证员的鉴别能力、职业素养、业务技能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法律规定了对于公证员、公证机构存在工作过错时,具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在房屋继承公证过程中,一些继承人为了多占有被继承人遗产,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会提供虚假亲属证明、利益相关继承人死亡证明、假的房产证明等,对于公证人员鉴别真伪的能力、公证人员的业务素养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如果公证书作出后,发现了公证材料存在虚假等问题,公证机构、公证员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当发现公证文书出现明显错误时,公证机构应该及时撤销原有的公证结果,然后进行备案与公示,使原有公证结果丧失法律效率。

其次,错误的公证结果会严重损害到公证机关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当出现错证时,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会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最后,如果由于公证员自己工作失误,或者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公证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时,所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将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公证人员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应该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廉洁自律意识,以公平、公证的职业态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风险预防的具体对策研究

公证员践行者法律赋予的重要的神圣职责,为当事人作出公平、公正、准确的公证,维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利益。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为公证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便捷性,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使得公证工作更加高效便捷;但是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到了制假、造假等方面,给公证员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与压力。因此,新时期的公证工作人员需要不断的增强业务素养与专业技能,提升辨别能力,避免作出错误的公证结果。同时,还需要公安、房产管理部门、银行等多个部门联合,规范审查制度,营造一个公平、公证、有序的法制环境。

(一)提升公证员职业素养与综合素质

新时期,在依法治国体系构建过程中,随着普法宣传工作的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但实践中房屋继承公证实务过程中 还会存在部分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问题产生。公证员作为申请人身份鉴定、证据真伪性审查的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升风险意识,增强业务技能与素质。

首先,公证员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初步审核后,对于有疑问的地方,应当重点、详细询问、校对,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审查,杜绝一切虚假伪造材料。

其次,公证员应该加强对于相关证件、公章的识别,熟悉其基本的防伪标识特征,比如婚姻登记机关公章、公安机关公章、房产管理部门的公章等。

最后,加强公证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促进与发达地区公证机关单位的交流,熟悉房屋公证实务中存在的常有风险,探讨交流预防与控制公证风险的具体措施。同时应该不断加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不能为了非法利益而作出虚假公证,影响公证的公信力与真实性,从而危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还要不断加强心理素质,面对有瑕疵的材料应该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严格遵守公证规则与公证程序,实现结果的合法、公平、公正。

(二)多部门联合工作,规范审查制度

在从事公证的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法院、银行、房管等部门的联系,能够有效杜绝造假行为,维护公证工作的公信力。公证处应该建立与公安、金融、工商、户籍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可以充分利用先进的多媒体技术,建立互联网合作办公平台,构建诚信体系。在公证的过程中遇到有疑问的材料时,可以随时与其他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将虚假行为杜绝在摇篮之中。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告公安、金融银行等部门,使违法者不仅要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而且应将其纳入个人诚信体系,使其在以后的银行贷款、购房时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加大公证过程中对公证证据的审查力度,充分应用先进设备

新时期的公证员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更高的执业素养与法律素养,严格遵守公证规则与公证程序,始终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同时还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用先进的设备区甄别、鉴定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伪性。

首先,公证员在从事公证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公证程序,遵守公证规则,在审查证据材料的过程中不会因为友情、同学情等关系而放松对于证据的严格审查。保持冷静的心态,不被当事人的情绪所影响。部分提交虚假材料的当事人会在办理公证时不断的催促工作人员,目的是扰乱公证员的工作情绪,以便放松警惕,对于其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认真核实。还有公证工作人员应该增强对于申请人态度、表情、举止形态的观察。部分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往往会表现出表情慌张、眼神不稳定等特点。作为一名专业的公证工作人员应该不断积累经验,具备较强的观察、分析能力。

其次,公证员在工作过程中不仅仅要严格遵守公证程序,坚持原则,不断增强职业素养与鉴别真伪的能力,而且要充分应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将先进的设备与技术适应到公证的各个环节,对材料、证件的真伪作出准确、快速的坚定,在提升了公证工作效率的同时,降低了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风险。在保护了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公证工作人员践行法律赋予神圣职责过程中的安全性。

(四)完善相关法律,保障被遗漏继承人的诉讼权利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如下:通过继承或者受遗赠而获得物权的,自其继承或受遗赠幵始之时发生效力。而《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则是: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起,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是两年。但自继承幵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虽然公证处在进行相关工作时严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核实,但是难免也会有疏漏之处,如果因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的工作中,由于一些原因遗漏了继承人,那么被遗漏者是否可以在两年的诉讼期限之外提起诉讼或者在其开始继承之日的二十年后提出诉讼呢?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能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八条进行抗辩呢?在此笔者认为,可以依据《继承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之后,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应该在处理遗产之前作出明确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将被视为接受此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开始的时候并没有表示其放弃继承权,所以应该视为继承人接受应继承的遗产,并且从继承幵始之时产生物权的效力。由于物权属于对世权,它并没有诉讼的期限要求。由此可以看出《继承法》第八条和《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綜上所述,公证作为重要的司法工作之一,公证结果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在继承法律关系过程中,对于不动产的公证,尤其是房屋的公证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房屋继承公证一方面使继承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顺利实现了继承权,避免了诉讼纠纷的发生,促进了继承人之间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预防了纠纷的同时也解决了纠纷。但是实践中,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与风险。需要从提升公证员业务素养、加强公证证据的审查力度、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面规避房屋公证实务中存在的风险,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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