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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历史建构及其当代导向

2017-10-21张嘉倪赵军魁

文教资料 2017年19期
关键词:主客体实践物质

张嘉倪+赵军魁

摘 要: 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历史建构回顾及对当代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辩证分析,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科学内涵,人类社会才能顺利开展幸福实践。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幸福观 主客体 物质 精神 实践

幸福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主体在社会生活实践中,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对人生具有重大影响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满足,并且生存发展日趋完满的快乐的心理体验①。但是当代社会人们对物质和财富的追求和占有逐渐在人的生存和生活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使原本为实现幸福而进行的人类物质生产劳动和占有反转成支配人类社会幸福的异己力量,制约当代人的幸福感的获得。因此,我们有必要以科学态度审视幸福问题,对当代人类社会的幸福观做充分、全面、辩证的思考,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认并理解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主旨和内涵。

一、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历史建构

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一部分,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社会形态的变革、自然科学的进步为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创立提供了历史依据和科学研究方法。

1.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创立的思想前提。

对中世纪西方基督教神学幸福观、自然人性论幸福观、理性道德幸福观的批判性继承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创立的思想前提。

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神学幸福观认为“人性恶”,所以现实生活中的人需要“原罪救赎”,并将人在宗教信仰之外的所有欲望视为人性罪恶和对基督的背叛,它要求基督徒放弃追求现世的生活幸福,通过“苦行修炼”和“自我残酷”达到身心的圣洁并偿还基督债务,以此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②。这幸福观建立在虚无的宗教神学基础之上,使人对幸福的渴求脱离生活实际,迎合中世纪西欧教权统治需求,在特定的历史范围内发挥固有的社会价值,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理性思想的抬头,这种与人性需求和发展背道而驰的宗教幸福观终究成了历史残余;自然人性论幸福观源于启蒙时期以卢克莱修、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等为代表的世俗主义者对中世纪封建禁欲主义的反叛。

2.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创立及其理论延展。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对“幸福”并未进行界定性阐述,但是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探讨人的全面自由和解放,实现人类社会终极幸福的哲学命题。恩格斯认为:“在每一个人的意识或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论证的。”“例如,每个人都追求幸福”③。因此,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统一于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子命题。

在对中世纪西方幸福观的批判过程中,马克思首先从唯物主义哲学角度分析了“幸福”所关涉的主客体关系,指出幸福是个体被满足了需求、欲望、目标之后,让人感受到快乐的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体验④。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对象化关系,当这种关系处于协调、统一、合理的状态下才能实现快乐,达到幸福的目的。过于强调实现幸福的手段、幸福的载体和内容必然导致极端的物质享乐主义。

在确定了幸福的主客体辩证关系之后,马克思进一步将幸福的哲学辩证逻辑应用于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实践分析。首先,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实践是实现幸福的基石。生产劳动创造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同时还为人类提供了展现、发展才智的机会并在一定的生产水平基础上解放了人类劳动力及推动了社会形态的演进。因此,幸福是生产劳动与精神享受的统一;其次,恩格斯指出“他(人类)需要和外部世界来往,需要满足这种欲望的手段:食物、异性、书籍、谈话、辩论、活动、消费和加工对象”。

二、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当代导向

在中西方不同历史和文化影响下,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倾向,并影响中西方社会差异化的社会心理和生活方式。

1.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理论导向及其价值。

文艺复兴之后,西方幸福观逐步走向理性,人们开始努力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但是,伴随资本经济的发展,资本精神逐渐与被新教徒重新诠释的宗教伦理融合,“人对天职负有责任成为资产阶级文化的社会伦理中最具代表性的东西,它是资产阶级文化的根本基础”。资本精神成为西方社会的思想灯塔,指引西方社会取得了高度的资本繁荣和空前的物质享受。然而这种非理性的资本繁荣背后却潜伏着资本主义精神危机,促使西方新马克思主义者对以资本主义精神为指导的西方幸福观进行检讨、批判和改造。

2.以“社會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幸福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映射了当代中华民族幸福观全貌,它既是中华民族传统幸福观的延续,又是中华民族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幸福观拓展,还是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继承、发展和完善。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只有“国”和“家”安定有序个人幸福的实现才有有利的环境保障。只有每位社会公民以德立人、以礼待人,建立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关系,才能形成强大的民族聚合力、向心力,达到共建美好家园的目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为国家和社会有序运行提供了制度、法律保障,也为社会公民树立了行为规范和准则。同时,自由、平等保障了公民享受一切社会资源的权利平等性,为努力消除社会阶层、区域、城乡等差距,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建设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公正、法制彰显了国家法制建设的决心,维护法的正义、依法治国才能使国长治久安,使民安居乐业,如此,才能使全民族齐心致力于社会生产、财富创造,推动国家和社会可协调发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也是对公民精神建设的基本要求。社会公民对国家要有民族自豪感和荣辱观,对事业要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对他人要诚实守信、谦恭友善,如此单个人才能顺利实现自身价值并获得社会认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其涵盖的内容充分表述了当代中国公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

三、继承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实践意义及价值评述

幸福不仅是个人永恒的追求和期望,更是一个集体、民族、阶级、国家、社会共同的、普遍追求的理想生活状态。虽然我们身处现代文明和科技所提供的物质极端丰富和精神高度富有的当代社会,但是人类社会对自身真实而有价值的发展需求、对人类与被人类索求无度的自然社会之间的关系、对个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走向、对科学理性盲目的乐观自信都将导致层出不穷的新的“匮乏”状态。我们不能先验地提出一种恰合时宜或迎合未来的幸福实践方案,但是若我们敢于直面历史和现实中已经或正在经历的幸福实践道路曲折,能够去浮去噪、去杂去陈,认真探究幸福的本源,不在物和人的异化中迷失追寻幸福的方向,则能树立最符合人类社会长足发展需求的科学的幸福观,并以此指导我们开展幸福实践。

注释:

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8.

②参考段德智,刘清平,等编译.上帝没有激情——托马斯·阿奎那论宗教与人生[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11-24.

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74.

④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83-384.

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省2016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批准号:YB095)、2017年度甘肃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研究》和甘肃政法学院2016年度教学改革重点项目《大班教学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维互动教学模式研究》(项目编号:GZJG2016—A05)的阶段性成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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