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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2017-10-18宋宏斌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宋宏斌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城市建设而带来的拆迁补偿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群众对于政府的不满情绪越发高涨。而关键问题便是行政补偿制度的不完善。如何更好地处理好城市建设与人们利益之间的矛盾,如何更好地完善行政补偿制度是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就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进行简单叙述。

【关键词】拆迁补偿;行政补偿;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一、行政补偿的概述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于199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的地权条例》,该指出团体和人民所拥有的土地必须以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形式才能交换。此后,我国多部法律条例中对于行政补偿问题都有所涉及,例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对补偿的范围和程序做了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规定了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征用民房的条件,对迁移户给予妥善安置和一定的经济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规定,国家不提前收回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即便在要求收回的特定情况下,国家也要依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的程度给予使用者一定的补偿。此外,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条例的出台使我国的行政补偿立法速度明显加快,法律的条款也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

二、我国当前行政补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不法律条文对行政补偿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尚未出台《行政补偿法》,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例如“城中村改造”等现实问题,百姓与政府由于没有具体法律依据而纠纷不断。

(一)立法体系尚未形成

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虽然可以说是较早建立起来的,但其内容相对来说并不完善,行政补偿的对象更多的限于各种自然资源,对于公民财产的保护力度有待提高。

现有的有关行政补偿的立法,部分法律条款之间缺少协调而造成规定的不一致。比如对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一10倍计算,而按照《三峡移民规划大纲》和《长江三峡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测算报告》的规定的话则是按耕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安置补偿费与土地补偿费之和的上限为30倍,并需支付农民青苗补偿费;而按照《三峡移民规划大纲》和《长江三峡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测算报告》的规定的话则是年产值的8一10倍;《土地管理法》需支付农民青苗补偿费,但《三峡移民规划大纲》和《长江三峡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测算报告》中没有青苗补偿费的相关规定。这说明,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体系化问题有待解决。

(二)补偿标准不统一

上面对于土地补偿费在不同法律条例中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行政补偿的标准并未取得统一,而且基本都过于偏低,许多公民都认为只要能获得补偿便是万幸,并不奢求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而国家权力机关也未能对此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加之法律条文本身所具有的相对滞后性,因而在当今社会中,无法按照当前物价进行规定。

(三)补偿范围狭窄

由于我国尚未颁布《行政补偿法》,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分散于其他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而这些法律条文对于行政补偿在实践上,只补偿直接及现实损失,而不补偿间接及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补偿范围的狭窄导致公民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不能实现对于公民利益的真正保障。

(四)补偿程序缺乏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就提出要“有法可依”,但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导致相对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补偿程序上各地繁简不一,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公民由于无法可依,从而无法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路径

(一)完善法律体系

有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最大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没有统一的《行政補偿法》,从而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因此,我国应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并对现有的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从而对行政补偿有更加统一、规范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在公民心中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有助于国家的健康发展。

(二)确定补偿范围及标准

补偿范围及标准是行政补偿最关键、最实际的问题,也是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最核心的环节,确定合理、公正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可以使公民得到最合法合理的补偿,恢复受损权益。具体而言,对于补偿范围,应在现有的直接及现实损失的基础上扩大至间接及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对于补偿标准,应通过立法,明确合理的、适当的补偿标准,同时还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而做出适当修正。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还应对于行政补偿的程序进行细化并在行政救济中对于行政补偿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建国初期,为了国家更快更好地发展,人民为了国家的利益做出过巨大牺牲,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我们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要重视个人利益的维护。随着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公民的个人利益将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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