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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研究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2017-10-18胡劼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关键词:政府职能

胡劼

【摘 要】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健运行需要财政的大力投入,但是我国目前二元化社会保障财政体制造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平衡,支出结构不合理,支出水平不稳定等问题出现。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建立,将社会保障资金单列势在必行。本文从社会保障产品的属性、财政的本质、社会保障和财政的关系论述了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从政府职能的转变论述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关键点。

【关键词】准公共品;政府职能;社保财政制度

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安全制度,是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能,涉及广大居民的现实利益和一部分特殊人员的现实生存,影响到社会政治稳定情况。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社会保障项目也越完善,如美国、德国、瑞典、加拿大都已建立老年、残疾与遗属补贴、疾病与生育、工伤、失业、家庭津贴,除此之外,还将住房、义务教育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之中。

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社会保障体系迅速推进。随着社会保障网的逐步建立,政府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的支出占比开始增长。这说明着我国的财政正在从过去的“生产型财政”向“公共财政”转轨。

一、社会保障财政的属性

公共财政是指国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是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维持经济稳定和增长以及监督的职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由财政给与稳定支持的制度,财政对社会保障基金参与管理,指导和监督。

公共财政的一个内生导向就是强调财政的“公共性”,以满足公共需要为主要目标和工作中心,并且以权力制衡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随着工业化的进程,社会保障愈来愈与财政不可分割,且社会保障支出成为各国公共支出份额中重要的一部分,支出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品紧密关联。

二、建立社会保障财政的必要性

(一)社会保障的属性决定了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保障资金无论是筹集还是分配都需要国家财政的干预。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并非纯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个别需要之间的,是在性质上难以严格区分的半公共物品,但仍然承认它常常要由政府部门给以提供(高培勇,2000)。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和主要的来源渠道,也是政府站在社会保障前台的标志(郑功成,2000)。总而言之,社会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质以及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产生联系的基础。

(二)市场机制下的公平性失灵需要政府建立社保财政机制强化责任

社会保障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职能,同时,市场机制失灵又要求政府的介入保证社会保障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我国目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以市场调节,收入分配也以市场机制作为基础性调节工具。但是市场因其逐利性等缺陷会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处于生活困境的生活成员无法在市场机制中获得能够生存的资源,而这一困难靠市场机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需要政府通过财政以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调控解决。同时,由于社会保障的巨大需求要求其必须来源于国民收入;而广泛的设计面又要求必须由国家政府出面参与分配。政府的筹资责任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维持的重要支柱之一,政府在社会保障资金供给责任主要由财政支出方式体现。

(三)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需要建立社保财政机制

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效益应该外溢,即受益范围应该属于全国,而不是单个地区。政府提供财政可以对社保产品进行有效激励且达到最优效果。准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于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消费上的均等化且有一定的外部效应,了保证此类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一般的做法是将外部效应内部化,即把那些存在严重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的配置责任集中起来,由上一级地方政府直至中央政府统一提供;或者由某一地方政府提供,但由上一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提供补贴,以补偿那些受外部效应影响的行政区域,保证公共品的适当供应量。

三、建立财政社保制度的几个关键点

(一)社会保障财政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合理界定

我国社会保障实际运行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分别负责的社保项目或者社保部分职能划分不清晰,需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部分分摊比例的确定也是一直未有效解决的问题。同时,我国社会保障财政支出虽然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但是存在很大的不规律性,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比例也存在不平衡。所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通过法律法规合理清晰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权责边界,实现社会保障财政责任与分税制、财政分级负责制的相统一。中央政府应当主要负责社会优抚安置、自然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民政福利等方面的财政拨款和组织实施工作;最低生活保障等具有较强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的保障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

(二)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建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

政府应当在社会保障中承担全防卫的职责,不能仅仅是财政投入和制度投入,应还包括高效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制和科学的监督机制等一系列配套的设施与制度。既然已经设立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必然是处于高效率、全方位管理国家各项公共管理事务的目标出发,这就必然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明确职责、进行积极有效的配合与协作。但是在实际操作运行过程中,中央政府大包大揽,力图统一负责全国社会保障的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各项工作,同时地方政府试图逃避社会保障的一般性行政管理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导致政府职责“盲区”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三)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建立要有明确的核算监督机制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入和支出人为分割,导致资金管理难度加大,管理分散。通过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可以将两条线逐步整合,保持长期平衡和稳定发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应当由一个不隶屬于财政部门的任何其他预算的范畴的经济与预算,结合政府财政计划,根据市场经济结构进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发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所以加强对社会保障支出监管体系建设,政府必须形成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三种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形成三种监督方式的合力,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做好社会保障财政风险预警机制

社会保障财政资金在运行过程中会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和危机,一旦发生会危及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过程中,保险要建立社会保障财政风险预警机制,提高自身对社会保障财政风险预警机制,提高自身对社会保障财政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快速应对的能力。对社会保障财政的风险因素预估识别,进行分类,制定应急方案,及时采用准确的政策组合工具化解风险因素,防止风险累积转化为社会保障财政危机。

【参考文献】

[1]林治芬,社会保障财政负担的衡量[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1(21)

[2]杨辉,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责任的重新定位[J]财经论坛,2007(8)

[3]朱青,关注民生: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途径[J],财贸经济,2008(7):24-29

[4]王晓东, 城乡统筹下我国社会保障财政体制的改革[J],宏观经济管理,2012(12):56-5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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