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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吸毒成瘾认定标准的完善

2017-10-18冯永旭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关键词:戒毒完善

冯永旭

【摘 要】禁吸戒毒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对吸毒成瘾的认定问题,虽然《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在解决吸毒成瘾认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通过对吸毒成瘾认定问题的思考和探究,为完善我国对吸毒成瘾认定的认定标准提供相关参考。

【关键词】戒毒;吸毒成瘾认定;完善

一、科学认定吸毒成瘾标准的必要性

(一)科学认定吸毒成瘾的标准是健全禁毒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

1.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是禁毒法律法规必不可少的内容

“吸毒成瘾”多次出现在我国禁毒法律法规当中,关于吸毒成瘾的认定历来是我国禁毒法律法规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对成瘾认定必要性的认识一直未变,对成瘾认定的科学客观性却在不断进步,故对吸毒成瘾的科学认定是我国禁毒法规的内在要求。

2.没有科学的吸毒成瘾认定的标准,禁毒法律法规在现实中无法落实

该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八条中关于强制戒毒的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可见,国家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戒毒工作中的各项法律制度。没有科学的吸毒成瘾认定的标准,禁毒法律法规在现实中无据可依,无法落实,司法实践也将困难重重。

(二)科学认定吸毒成瘾标准是公安机关开展禁吸戒毒工作的前提

公安机关要依法对成瘾人员进行相关“责令”“强制”,那么何为吸毒成瘾?何为吸毒成瘾严重?要对其作出义正言辞的回答,那么问题在于我们要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科学客观具有可操作性的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所以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使公安机关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为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供了可能。

二、现行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方面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标准不科学、不严谨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给出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这三条认定标准,根本就经不起推敲。首先是第一款“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只能说明被检测人吸了毒而不能证明其具有毒瘾。如果他是第一次吸毒呢?而且各人因为身体机制不一样,个体具有差异,不排除这同样的现实情况:有些吸毒者只要吸上一次就具有了毒瘾,而有些吸毒者吸上几次却仍然不会表现出明显毒瘾。据实际调查,在现实中只吸过一次毒品的不少,也不可能成瘾,那对这部分吸毒者该做如何认定?其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这些证据从何而来?吸毒人一般都是非常隐蔽的行为,很少被人发现。即使有人报案后,等警察来到现场,这一切与吸毒有关的东西均可能已经消失了。现场查获吸毒者的吸毒使用工具或有证人证言的证实就判定吸毒者吸毒成瘾了吗?然后第三款“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这里说证据证明有吸毒史,但那已经是过去的事情。就算曾经吸过毒,使用过毒品,也被公安机关查处过,自愿戒毒过,但也不能强求就一定有毒瘾。这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漏洞。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A某曾经因为吸了一次毒没有成瘾被公安机关查处了,事隔五年再次吸毒又被公安机关查处了。这就不说A某就一定存在毒瘾。

(二)实践中存在未依法办案的情形

由于立法的不够科学与严谨,在实际工作中就存在很多未依法办案的情形。2011年4月1日《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施行,公安机关终于在打击吸毒方面有法可依。但经过调查研究,我们依旧发现在现行的禁毒法律法规下实践中存在未依法办案的情形。例如在公安工作中在上级“指标”的压力下,下级执法机关往往为了指标而执法,而不尊重客观事实,对吸毒人员的成瘾认定当然置若罔闻,同时目前很多基层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与民警执法素质还厄待提高……

(三)对毒品成瘾宣传教育存在误导

毒品问题已成为不可回避的公共卫生与社会问题,对毒品认识不清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是造成我国灭绝毒品30年后,毒品能再次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很多青少年在无知、好奇、炫耀等不健康心理驱使下尝试吸毒而坠入万丈深渊,难以自拔。在现代社会里毒品离每一个人并非遥不可及,精神松懈、意志簿弱是毒品冲破的第一防线。因此,对大众进行必要的毒品知识教育,具有普遍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禁毒宣传教育存在很大的误导。宣传教育总是放大毒品的危害,把毒品渲染为超级毒药如硬性规定“不准吸毒”或“吸毒要死人”“一碰毒品就死”一类,效果往往不佳,甚至会适得其反,迎合了人们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不良好奇心,“偏这样说毒品有多危害我偏要去尝试”的叛心理。

三、完善建议

(一)重视“毒瘾”研究

把吸毒成瘾作为一个重大医学课题加紧研究,国家相关机构给以足够的重视,并且与国际国外医学界及时沟通交流,从医学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对“毒瘾”这一对象从生理和社会、个人心理的角度进行研究探索。我们对“毒瘾”进行多方面的研究探索,就有可能通过其一方面或多方面的恒定或其他有价值的特点来认定它。这方面的课题研究将是十分有意义的,但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此并不重视。所以我们认为对“毒瘾”的研究意义应引起相关各界的认识,国家有关机构应引导对其进行研究。

(二)细化吸毒成瘾认定标准、严格执法程序

在认定吸毒成瘾的标准问题上,现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筆者已提出质疑,解决的办法是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上细化认定标准,可以出台一个认定标准细则,这样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就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对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标准也是同样。同时,对吸毒成瘾认定实行一定的“专业化”,即培养特定的一些具有认定知识背景的专门民警,可以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状况与警力警情状况设立一定的专门的公安下属的认定部门,或者直接在公安部门安排专门警力。

有了较为完善的相关立法,有了较为科学的吸毒成瘾认定标准,那么能否严格依法执行就成为关键。首先,认定人员的资格,法律地位。2010年11月颁布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承担……”第十四条规定:“……”其次,在对吸毒成瘾的认定程序方面,《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中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都有相关规定。相信这些法律要求在具体实践中将会遇到很多困难:如因为警力不足或警察素质不合格但工作却刻不容缓;因冗杂的等级机制或复杂的人事关系而未能依法按法定程序进行……所以,要做到严格执法,不仅仅是立法完善单方面的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重视警力建设,加强警察素质提高等都是必要的。

(三)科学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多策并举、综合治理,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共治,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锲而不舍,常抓不懈,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主动预防毒品危害,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当前禁毒宣传工作不论是与形势任务相比,还是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参考文献】

[1]李文君.毒品预防教育与戒毒康复[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黄葳巍,等.关于法律上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标准的探讨[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2004,13(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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