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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

2017-10-18李杏舫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

李杏舫

【摘 要】最近几年,我国科学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电子技术已经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当中,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也不例外,同时电子证据还可能在将来的侦查、取证、定罪等诸项工作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含义与优势,针对电子证据在审查与采信规则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有利于推动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普遍应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审查;采信规则

我国于2004年推出《电子签名法》,明确指出“数据电文应该作为证据使用。”2012年国家对《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新修订,针对“电子证据”制订了专项条款,自此电子证据拥有了相对稳定的法律地位。最近几年,我国信息技术发展速度迅猛,电子证据由此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重视。电子证据的应用是摆在当前基层检察工作人员面前的主要任务,笔者利用明确电子证据的含义与电子证据的优势,针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与采信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对电子证据的应用有所帮助。

一、电子证据的含义

到止前为止,国际上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说法,但这些说法只是针对电子证据某一方面的特点而言,而不能准确表述电子证据的概念。假如认为“电子形式的证据”就是“电子证据”,虽然能够包括全部电子证据,但却与传统物证、书证等混合在一起。电子证据是科学证据中的一种,是基于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因此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出现的、反映案件真实状况的全部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优势

(一)表现形式不同

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设备与信息技术环境而出现的,因此其与传统物证、书证不同,利用肉眼不易确定,还需借助特定设备才能播放,而且不同信息有着不同的播放形式。但电子证据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证据,虽然不易被人的肉眼识别但却普遍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可以及时发现犯罪分子的踪迹。

(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有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极易被修改,因此其作用不大,这也是人们长期置疑电子证据的主要原因。但很多学者认为,电子证据与传统书证不同,传统书证如果进行了修改则很难复原,而电子证据虽然经过了修改但却可以利用技术手段使其复原。修改电子证据后必然会留下一定的痕迹,利用技术手段则可以复原。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依靠一定系统保存,虽然人们极易看到其表面现象,但隐藏在系统中的内容不易删除。所以笔者认为电子证据是稳定的。

(三)电子证据具有多种多样的载体

电子证据的保存依靠一定的载体,如E-mail、word文档、QQ聊天记录等,人们还需掌握与其相关的形成痕迹与证据,如日志文件、缓存文件等。这种操作等同于勘察虚拟空间现场,重现虚拟空间的真实事件,电子证据的这一特点也与传统证据不同。

三、电子证据的审查

电子证据也需具有证据的特点,因此在审查电子证据时也需审查其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

(一)具有关联性

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也就是证据与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某种逻辑关系。拥有此部分证据可以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我国证据长期依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做法,因此在证据当中引入电子证据可以有效解决审查中的争议问题。

(二)具有合法性

证据还需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要求证据的取证过程要在当前法律法规范围内。一旦电子证据在生成、取得等过程中出现不合法行为,则其真实性则会引起人们的置疑。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导致电子证据不合法的主要做法包括秘密登录、非法搜查、非法扣押、非法软件的应用等。所以我国调查人员在搜查与扣押电子证据过程中不得违反“有证搜查为主,无证搜查为补充”的规定。

(三)具有真实性

电子证据还需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法律层面的真实性不可能达到“百分百”,但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必须可靠。在实际司法操作中,要严格审核证据与主张内容是否相同,包括可以全面否决电子证据的虚假性。可以利用当事人认可、推断、其他证据证明等各种方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四)具有完整性

电子证据还需具有必要的完整性,也就是在应用电子证据前需要严格审核其是否被他人修改。电子证据依靠相应的系统而保存,因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其系统是结合在一起的。不但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判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而且也可以利用审核电子系统的运行情况来判断。

四、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

深入研究电子证据的采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电子证据的采信与电子证据的审查不可分割,在过去较长时期内,发达国家则将上述二個问题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因此制订必要的电子证据采信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公正

这是由于人们还没有正确认识电子证据而提出的要求。电子证据有着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点,人们一直认为电子证据极易出现修改现象,因此人们普遍置疑电子证据的稳定性,而倾向于收集大量的其他证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都具有不安全与不稳定的特点,上面论述中已经提到,电子证据本身有着较强的稳定性与可靠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日益成熟,电子证据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将会越来越高,必然会得到人们的普遍应用,人们将会越来越依赖电子证据的应用,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结合在一起可以有效认定案件事实。

(二)结合应用

我国长期实行“孤证不能定案”的做法,要求必须由大量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善的证据体系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性。而在电子证据的采信过程中,要求结合电子证据的不同属性进行。假如得到的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那么则要求其与反映的事实存在较强的因果关系;假如得到的电子证据属于间接证据,那么就需经过多次论证与推理才能和其针对的案件事实联系在一起,要求每一个环节的推理具有较高的或然性。假如得到的电子证据全部属于本证或反证,则要深入研究这些证据间存在的相互印证关系与其一致性;假如得到的电子证据同时具有本证与反证的作用,那么则需解决二者间存在的冲突之处,研究双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等。制订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还需依据当前实际情况进行,要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而随时做出调整,及时总结上一段的工作情况才能顺利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总之,随着人们要求刑事案件应该重视审判工作的发展,公诉机关只有掌握充足的证据才能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电子证据是最新出现的、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一项新型证据,当前在有力打击犯罪、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求引起公诉人员的大力重视,通过本文研究希望可以利用电子证据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 莫天新, MOTian-xin.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规则的影响与突破[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35(3):107-111.

[2] 樊崇义, 李思远. 论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J]. 证据科学, 2015(5):89-90

[3] 陈鹏飞. 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问题与完善路径[J]. 行政与法, 2016(10):122-12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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