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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

2017-10-18李杏舫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李杏舫

【摘 要】最近几年,我国科学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电子技术已经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当中,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也不例外,同时电子证据还可能在将来的侦查、取证、定罪等诸项工作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含义与优势,针对电子证据在审查与采信规则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有利于推动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普遍应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审查;采信规则

我国于2004年推出《电子签名法》,明确指出“数据电文应该作为证据使用。”2012年国家对《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新修订,针对“电子证据”制订了专项条款,自此电子证据拥有了相对稳定的法律地位。最近几年,我国信息技术发展速度迅猛,电子证据由此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重视。电子证据的应用是摆在当前基层检察工作人员面前的主要任务,笔者利用明确电子证据的含义与电子证据的优势,针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与采信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对电子证据的应用有所帮助。

一、电子证据的含义

到止前为止,国际上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说法,但这些说法只是针对电子证据某一方面的特点而言,而不能准确表述电子证据的概念。假如认为“电子形式的证据”就是“电子证据”,虽然能够包括全部电子证据,但却与传统物证、书证等混合在一起。电子证据是科学证据中的一种,是基于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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