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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问题厘清

2017-10-18李莉莉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李莉莉

【摘 要】单位犯罪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庞大的犯罪形式,内部的问题更是包罗万象,当其与共同犯罪交叉在一起时就显得更加复杂,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作为单位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具有特殊的意义所在。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是由两种不同属性的主体结合而组成的犯罪,具有自身的特点,单位与自然人两种不同的主体互相勾结,使得这类犯罪更加复杂,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更大,值得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由于金融犯罪领域问题复杂,加之同时牵扯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金融犯罪领域,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情况下,对“自然人”的身份提出要求。且在金融犯罪领域,自然人与单位构成既遂的金额标准不同,如何适用金额来加以确定,值得做进一步的厘清。

【关键词】金融犯罪;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既遂数额

“由于这类犯罪涉及到金融领域,且所有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社会关系均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因而,理论上将这些犯罪统称为‘金融犯罪'。” [1]

由于金融犯罪领域问题复杂,加之同时牵扯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本文期以金融犯罪中部分罪名为例,对金融犯罪领域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做一个简单的厘清。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明确规定才能构成,如果是刑法没有规定的罪名,单位不构成此罪,更不会构成单位共同犯罪。

一、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中对“自然人”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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