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
2017-10-15赵宁宁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摘 要: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德国,以著名的“癖马案”为起点。1933年日本大审院对“第五柏岛丸事件”所作的判决,被认为是肯定期待可能性的先例。这一立足于规范责任论的理论,由德国扩展至日本以至我国的台湾地区,成为被大陆法系刑法学界所认同的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就是“法不强人所难”,体现了刑法对“弱者的同情和怜悯”。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评价标准;意义
一、期待可能性概述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之际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反之,则为期待不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肇始于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审理的“癖马案”。监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判法院宣告被告无罪。监察官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移交德国帝国法院。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要确定:基于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要依据行为人当时可能并且已经认识到“驾驭有癖害之馬可能伤害性”,还要考察被告处于当时的境遇有无拒绝驾车之可能。也就是说法律的目的解释是为了保护正当法益而不能强人所难成为“恶法”。
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期待可能性程度的大小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一种执法理念,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对于提高执法质量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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