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修改与评析
2017-10-09刘仁文
江淮论坛 2017年5期
摘要:对腐败行为的刑法规制是晚近我国几次刑法修正案的重点之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标志着对腐败犯罪的管控达到新的高峰,也是对党中央近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呼应。2016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情节以及从宽处罚等规定作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对规范我国的反腐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贪污受贿;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定罪量刑
中图分类号:D914.3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5-0114-008
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开始,每次刑法修正都涉及对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修改完善,直至《刑法修正案(九)》达到高潮,这也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律制度体系的响应。《刑法修正案(九)》对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作了三个大的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一是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做出重要修改,这主要体现在对《刑法》第383条的修改上,比如修改量刑标准和量刑档次,细化从轻、减轻、免除的处罚条件,增加终身监禁制度、罚金刑,删除行政处分内容等;二是严密行贿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三是完善腐败犯罪的预防性措施,增设从业禁止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对腐败犯罪的修改是全方位的,不仅在理论上提出了终身监禁等一些崭新的课题,而且在实务上也亟须对如何适用数额加情节、如何适用从宽处理制度等予以明确。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着重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之修改作一解读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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