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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实回答”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2017-09-20杜宇仵浙江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4期

杜宇 仵浙江

[摘要]《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服务《刑法》的工具性价值外,还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人权功能,当这两种价值功能不可兼得的时候,保障人权功能往往居于优先地位。一方面为了打击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人权,其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文章认为这两项看似冲突的规定4k.-~同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功能进行了表述,深层次地挖掘刑事诉讼法如此规定制度用意,能更好地实现两者的紧密衔接和协调配合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一、问题的缘起

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和第五十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两项规定,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有两种观点占据主导地位。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已经暗含了不得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答的要求,因此,这两项规定直接冲突、相互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两项规定是从不同角度来进行规定的,并不矛盾。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原则,也是对司法机关的刚性规定和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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