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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周王朝外服诸侯都邑营建制度*

2017-09-13侯卫东

考古与文物 2017年5期
关键词:制度

侯卫东

(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传承与现代文明建设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一、引言

《左传·隐公元年》记载郑国大夫祭仲向郑庄公谏言:“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叁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1]当时的平王是周王室东迁之后的第一代周天子,祭仲所讲“先王之制”显然指西周就存在的都邑[2]营建制度,春秋早期郑国所在的中原地区依然认同这个制度。祭仲追述的都邑营建制度,从郑国都城到最小的城邑分为四个层级,可根据周代尺度[3]转换成通行的表述方式:1)国都的标准是三百雉,相当于“方五里”即每边城墙长2079米的方城,面积约432万平方米;2)大都的标准是百雉,相当于“方三分之五里”即每边城墙长693米的方城,面积约48万平方米;3)中都的标准是六十雉,相当于“方一里”即每边城墙长415.8米的方城,面积约17.2万平方米;4)小都的标准是三十三雉,相当于“方九分之五里”即每边城墙长231米的方城,面积约5.3万平方米。郑国境内发现多座春秋时期使用的城邑[4],祭仲所言都邑营建制度与考古发现的郑国城邑之间的关系,对认识春秋时期郑国实际运行的都邑营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刘源先生论证商周时期的政体为内外服制,外服诸侯体系为“侯、甸、男、卫、邦伯”,郑国由内服畿内封君发展成外服诸侯,其地位相当于“男”、低于“侯”[5]。祭仲所言乃“先王之制”,郑国的都邑营建制度对认识周王朝外服诸侯都邑营建制度具有普遍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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