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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会维权的突出问题及破解思路

2017-09-09宋璐鹏

理论探索 2017年5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劳动关系

宋璐鹏

〔摘要〕 国有企业工会维权是广大国企职工的迫切要求,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在动力,是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当前,国有企业工会维权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维权观念和意识不强、维权工作格局不高、维权质量和层次不佳、维权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此,有必要从加强思想认识、提升维权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维权机制、提高依法维权能力等方面提升国有企业工会维权的水平。

〔关键词〕 国有企业工会,劳动关系,集体合同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5-0104-05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决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然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国企工会维权状况与党的宗旨要求和广大职工的期待存在一定的差距,企业劳资纠纷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形势变得日益严峻。

一、国有企业工会维权的重要性

“维权就是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国有企业工会作为企业广大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职能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生活水平,影响着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进程,对协调劳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企业工会维权是广大国企职工的迫切要求。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职工的成分相对简单,收入差距较小,国有企业职工享有比其他所有制工人更好的福利待遇,其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都远远高于其他社会群体,是名副其实的“老大哥”。国企改制以来,在明晰国企产权和经营权的同时也明晰了职工劳动者的身份,使国企工人由“老大哥”变成了普通的“劳动者”,成为职工身份地位变化的转折点。随着国有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变化,一部分国企职工不仅承担着经济地位变化带来的生存压力,还承担着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下降带来的心理落差和心理失落。与此同时,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累积起来的种种矛盾、改制中出现的腐败问题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进一步加重了职工的心理失衡。面对这样的局面,广大职工迫切要求企业工会维护自身的权益。为此,工会必须首当其冲,坚定地站在职工群众的立场上进行维权,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现阶段的国有企业而言,职工的权益并不只局限于法律上的“权”,还必须具备社会方面的“益”。也就是说,工会除了要维护职工的基本劳动权以外,还要维护职工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维护职工的尊严和平等;除了要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外,还要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和享受权,切实让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各个层面的价值成果。

(二)国有企业工会维权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在动力。恩格斯说过,“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是现代社会依以旋转的轴心” 〔3 〕29,就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而言,这一关系直接体现为职工权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之后,在日益深入的改革形势下,势必会触动企业的核心利益,也必然会损害部分国企职工的现有利益,对不同层次的职工产生一定的影响,出现阶段性的利益失衡,产生一定的内部矛盾,阻碍国企改革的进行。面对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状况,再加上国际经济不景气、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局面,如何保证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荣辱与共,如何把职工凝聚起来形成企业改革发展的强大能量,实现国企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党和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四十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只有坚定不移地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实现的最大化,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体能动作用,才能凝聚广大职工的勤劳与智慧,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因此,工会必须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的桥梁纽带作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盾牌作用, 在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为国企改革提供动力。

(三)国有企业工会维权是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會的重要手段。随着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变化,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部分老职工“有关系无劳动”和大量农民工“有劳动无关系”的现象并存,二是同一个企业中多种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劳动关系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新产生的问题并存。当上述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时,必然会侵害广大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工资福利拖欠、强行加班加点、安全卫生不达标、收入差距拉大、政治民主权力缺乏等侵权问题的长期存在,导致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时常发生,并且具有由个人劳动争议向群体性劳动争议转变的特点,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和谐稳定。例如,2008年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2009年吉林“通钢事件”和河南“林钢事件”,2010年广东南海本田“停工”事件等等,都引起了连锁反应和社会震动 〔4 〕。面对国有企业复杂的劳动关系状态和日益频繁的劳资争议,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而协调的核心是维权,只有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目前存在的劳资矛盾。特别是在国企改制转型尚未根本完成,劳动力的市场调节机制尚未发育成熟,国企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相对被动地位的条件下,工会的维权职能显得更加重要,必然成为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手段。

二、国有企业工会维权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工会的维权职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在思想认识、工作格局、维权层次以及维权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维权观念和意识不强。首先,受传统定位的束缚,企业工会干部对工会维权基本职责缺乏必要的认识。有些工会干部的认识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认为工会是企业的政治工作部门,对新时期工会的任务、作用以及工会维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认识,依旧沿用传统的工会维权思想和方法来对待工作。其次,企业党政领导对工会维权职责不重视,甚至抱有抵触情绪。有些领导认为工会主要是搞职工福利和娱乐的部门,只要协助工会把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娱乐活动搞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实现了,至于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只是走形式、摆样子而已。同时,部分企业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工会维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建共享,而是担心工会维权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使职工和工会成为企业的对立面。再次,部分职工维权观念不强,自我维护意识淡薄。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职工认为维权是工会的职责,自己是被维护的对象,抱着坐享其成的态度完全被动地依赖工会给予维护;有的职工害怕得罪领导,又怕付出时间精力,不积极主动维权,存在“搭便车”的侥幸心理;还有的职工不明确什么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不知道自己究竟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endprint

(二)维权工作格局不高。长期以来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在企业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很多企业把工会当作一个职能部门,或者当作党组部门的一部分,把行政和党务类的工作任务交给工会,而工会维权的基本职责却得不到企业党政应有的重视,得不到企业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许多职工也认为工会只是企业的附属部门,其存在的价值受到了质疑,失去了职工的信任,导致工会在履职过程中缺乏群众基础。工会在企业中的尴尬处境使其在维权时缺乏纵向的有力支持和横向的积极配合,工作格局低下,大大限制了维权职能的正常发挥。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工会主席的双重角色使工会难以独立地开展维权工作。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工会主席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因此企业的工会主席一般由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副总兼任,而他们作为企业的领导层,往往代表的是企业的意志和利益,考虑的是如何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导致了工会对企业管理者的义务有余而表达职工群众意愿不足,维持企业党政权威有余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 〔5 〕。另一方面是工会经济上对企业的高度依赖削弱了工会的维权职能。除了职工缴纳的会费以外,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也由企业提供,工会干部的工资福利也掌握在企业手中。“端谁的碗,服谁管”,工会经济上对企业的高度依赖,导致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很难完全超越自身利害关系而全力维护职工利益,其维权的神圣使命自然无法完成 〔6 〕。

(三)维权质量和层次不佳。当前大部分企业工会的维权质量和层次不佳,处于低水平运行状态。首先,经济权益的维护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企业违反《劳动法》,强行让职工加班加点,又不按规定付给职工报酬。有些企业为了吸引挽留高层次人才,在薪金分配上加大倾斜力度,而从事一般工作的职工收入却没有改观,致使企业内部职工收入差距逐渐拉大。部分列入改制破产计划的企业,由于资产、债务、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迟迟不能进入改制破产程序,致使企业长期处于停产状态,职工经济权益长期得不到改善。其次,政治民主权力的维护形式多于实质。虽然多数企业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职代会参与的形式上体现了员工平等参与企业决策、参与企业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多数职工在企业里只有决策后的知情权利,缺乏正式参与决策和监督决策过程的权利。一些企业往往在不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项目上表现员工的政治权益,而当遇到员工福利、薪金水平制定时就会想方设法绕开工会和职工代表。再次,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问题突出。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有的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有的职工重新与企业签订合同,在这种复杂动态的劳动关系调整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等问题无法有效解决,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如何保障下岗、再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工会的重要任务。最后,精神文化权益的维护深度和广度不够。多数工会组织承担了职工旅游、聚会、竞赛、文体娱乐等文化活动,而很少注重职工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学历水平的提升,虽然这些再教育活动最终还将运用于职工的本职工作中,但多数企业却不愿承担或者只愿意承担少部分的进修培训费用,职工需要自己承担半额甚至全额费用,严重打击了职工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

(四)维权机制不健全,依法维权能力不强。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革,而企业工会的工作方法和维权方式却没有随之改变,没有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维权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开展维权。首先,维权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尽管企业已经建立了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厂务公开以及工会与行政联席会议等制度,但这些制度在执行中多数不到位,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集体合同文本存在形式化现象,工资协商程序不规范,集体协商双方地位不平等,部分企业重签约轻履行、重形式轻内容,使制度只是写在了纸面上。同时,还缺少对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督,有的企业领导指定或通过虚假的选举形式让企业主管兼任工会主席,由工会主席“代表”工人与自己“集体协商”“集体签约”。其次,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都是以契约形式规范法人和自然人行为的,可部分企业工会和职工群众却无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有效维护自身权利。由于有些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規的学习掌握程度有限,致使企业内部没有形成依法维权的浓厚氛围。在企业发生侵权行为时,一些职工不经过正常的法律处理程序,而直接采取一些极端行为 〔7 〕。再次,《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落实。在《工会法》中关于工会权力的表述大都是“有权参与”“有权要求”或“有权提请”,可以看出,工会所拥有的都是一些参与建议类的权力,而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当工会维权工作遇到困难时,不得不依赖于政府、司法、行政等执法部门,因工会本身没有反侵权的能力,有些部门经常藐视或侵犯法律赋予工会的神圣职责,“在某些人眼里,只有刑法、民法等才是必须遵守的硬法,而《工会法》是可遵守可不遵守的法律” 〔8 〕,从而给工会维权工作带来困难。

三、国有企业工会维权的破解思路

面对工会维权存在的突出问题,国有企业要以本轮深化改革为契机,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对维权工作的思想认识,提升维权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各项维权机制,严格做到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一)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干部职工对维权的思想认识。首先,要转变工会干部的维权观念,提高工会干部的维权能力。工会干部作为维权工作的具体执行者,要认识到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每一位工会干部的本职工作,自身维权观念和维权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维权效果的好坏。要加强理论和时政学习,充分认识国企改革形势下的劳动关系形势,充分认识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错综复杂的问题和矛盾,充分了解工会维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传统的维权观念,把维权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加深对劳动法律法规、工资报酬规定、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等业务知识的理解,将知识灵活运用到维权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维权能力。其次,要加强与企业领导者的沟通,大力宣传维权工作的重要性。通过职代会、党政联席会、宣讲会等形式向企业领导者宣传维权工作的内涵和重要性。一方面,使企业领导了解工人合法权益的内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只是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不只是搞好福利待遇,还包括各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保障权益。另一方面,要使领导者充分意识到维权工作对企业稳定、企业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意识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国有企业的社会职能和社会责任,维权与企业发展并不是两个对立面,而是互帮互促,相辅相成的关系。再次,要加强宣传教育,培养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提高职工的自我维权能力。工会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时,职工自身应该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强化自我维护意识,从而使维权具有坚实的基础,形成强大的合力。工会要通过演讲赛、辩论赛、知识竞赛、问卷调查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让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维权观念和维权意识。积极组织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倡导职工增强自我发展意识,从而提升职工的自我维权能力。endprint

(二)构建立体的维权组织体系,提升维权工作格局。首先,企业党政领导要按照“思想上信任、政治上领导、工作上放手、物质上保证”的原则,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把工会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工会工作的关键时刻给予明确指示,在重大问题上提出具体要求,使基层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更加理直气壮。党政领导要彻底转变观念,把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与保障职工权益问题纳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使工会维权力量得到增强。其次,企业内部各部门要在维权具体事宜上给予工会大力支持。人力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给职工发放工资,宣传部门、共青团要积极宣传职工的各项合法权利和职工维权事迹,纪检部门要体察民情,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处理企业的侵权行为。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配合,为职工维权营造良好的环境。再次,要把坚持党政的主导性与发挥工会的自主性统一起来,正确处理工会与企业党政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清楚地认识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是工会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处理和解决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最后,要拓展维权经费来源渠道,积极发展工会经济,为工会维权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工会经济就是“资产为工会组织所占有,成果为工会组织所支配的一种社团所有制经济形式” 〔9 〕。主要包括工会的财产、工会作为投资主体兴办的独资或控股的企事业,工会按比例享有占有权和支配权。工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能为职工工作生活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而且能有效解决工会维权的经济担忧。与此同时,工会要调动广大职工的参与积极性,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开展维权工作,加强与上级工会的沟通,在政策和方法上接受其指导,为维权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例如,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工会创新维权思路,从2014年起在集团党政各部门的联合支持下开展了建设“特色工会、有为工会、满意工会、品牌工会,建设安全之家、和谐之家、文化之家、创新之家、小康之家”的“四会五家”特色活动,成为全国工会工作的亮点和品牌 〔10 〕。

(三)建立健全维权机制,将维权职能落到实处。首先,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一方面工会要以签订集体合同为重点,协调企业修订完善、续签落实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限、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合同,保证集体合同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抓好以工资协商为主的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工会或代表组织与企业资方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案件进行协商的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11 〕523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与正常增长机制,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杜绝强迫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等现象的发生,实现职工经济利益最大化。其次,要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机制,保障职工的政治民主权益。制定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实职代会内容,创新职代会组织形式,探索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实现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式,把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落到实处。通过采取企业、厂、车间、班组四级公开制度,及时把企业生产经营事项以及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公开,畅通与企业行政的沟通渠道,使工会有效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制定。再次,要落实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制定企业劳动保护责任制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大检查。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之中,为职工创建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普及性教育,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在源头上、关口上对职工的安全健康进行把关,使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健康得到有效保障。最后,要严格落实帮扶互助长效机制,保障弱势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制定干部联系困难职工、特困职工优惠待遇等规章制度,构建企业党政各部门、企业工会以及职工全员参与的帮扶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救助帮扶政策落实到位。开展以节日帮扶、医疗救助、求学资助、急难援救为主要形式的“送温暖”活动,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成立职工互助帮困基金,实施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等工程,为广大职工构筑一道互助互济、自我帮扶的防线。例如,上海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行政文件的方式下发实施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帮困送温暖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帮困送温暖实施办法》,并将完善职工大病帮困管理列入宝钢职工“三最”4D项目计划,使帮困送温暖工作始终处于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

(四)加强法律教育和引导, 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首先,要加强对企业领导层、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法制教育。企业工会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应用互联网、手机等多种方式和平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构建全方位、广覆盖的工会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不断增强企业干部和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牢固树立依法治企意识,自觉依法管理企业,营造良好的依法维权氛围,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会维权更有底气。同时,要提高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维权能力,以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其次,要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源头参与力度。从源头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是对维权职能的最大维护。国有企业工会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参与一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建立源头参与机制,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到企业规章制度中,努力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再次,要完善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法律工作制度、信访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对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程序、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基层企业工会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对侵害职工权益,导致职工严重不满,甚至造成职工集体上访而产生恶劣影响的企业,要严格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又次,要健全法律援助机制,为职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随着劳动争议和劳动诉讼案件的日益增长,职工对工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要求也日趋强烈。企业工会要按照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场地、有牌子、有活动的标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专业法律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最后,要加大《工会法》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党政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法》的重视程度,提高职工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要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一些执法主体“不作为”与“反作为”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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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于晓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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