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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交易合法化问题研究

2017-09-09卢驰文于晓媛

理论探索 2017年5期

卢驰文 于晓媛

〔摘要〕 我国宅基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分为农民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交易、宅基地使用权禁止交易、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城镇居民出售四个阶段。当前,宅基地房自由公开交易对于推动农民工城市化、完善政府治理方式、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价格、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义重大。但是宅基地房要成为自由公开交易的商品,还受到户籍迁移制度、耕地制度、土地财政与社会保险覆盖面等因素的制约。因此,要分类推进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与耕地使用权脱钩制度,确立宅基地房卖主与社保挂钩制度,改革住房交易的税收制度,建立农村住房交易信息系统与平台。

〔关键词〕 宅基地房,交易合法化,宅基地使用权,自由公开交易商品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5-0098-06

一、宅基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历程

(一)农民拥有宅基地所有权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实行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地主的土地与房屋分给无房无地的农民 〔1 〕,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1950年实施的《土地改革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法》第十条规定: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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