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指数:评价主体与指标体系
2017-09-09谭玮郑方辉
理论探索 2017年5期
谭玮+郑方辉


〔摘要〕 法治社会指数是衡量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量化参数。在法治社会评价体系中,评价主体影响评价的公信力,指标体系决定评价的科学性。基于法治的价值导向及其不易测量的技术属性,评价主体与指标体系存在密切关系。借鉴境外的做法,服务于评价目的,构建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专家评议与公众满意度相匹配的指标体系具有科学依据及操作上的可行性。现实条件下,由人大或法学会作为评价主体,政法部门协助,委托第三方独立实施是法治社会评价较为理想的模式,评价维度指向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和全民守法。同时,应开放评价权,推进独立第三方评价,扩大公众参与。
〔关键词〕 法治社会,法治指数,评价主体,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5-0115-08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在我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法治社会评价体系,以法治社会指数作为衡量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既体现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理性,又成为“可量化的社会正义”,因为“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不管评估结果是否令人满意,管理活动的结果都必须能够进行恰当评估。如果无法衡量,就无法改善” 〔1 〕103。法治社会建设与评价亦如此。
一、问题的提出与实践探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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