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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的司法适用分析——借鉴“商业实质”的概念

2017-09-09赵海霞胡公枢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7期

赵海霞 胡公枢

摘 要:本文提出借鉴财会中“商业实质”的概念,将“代购毒品”区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商业实质”两种情形进行评价,前者是当然的贩卖毒品行为,后者也具有毒品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司法论上建议将不具“商业实质”的“代购毒品”扩大解释为“贩卖毒品”。立法论上,建议将不具“商业实质”的“代购毒品”明确纳入刑法规制;同时规定“推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事实,适用“推定”,转移证明责任。

关键词:代购毒品 贩卖毒品 商业实质

一、实务中关惩治“代购毒品”的困惑

实务中贩卖毒品的案件呈现出专业化分工、远程操控、利用“马仔”抛毒、借用他人银行卡等特点,一些行为既像贩卖毒品,又像代购毒品,难以认定。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陈某,自身吸毒,吸毒人员王某得知陈某处可拿到毒品,遂向其购买毒品。陈某每次均将上家的银行账号提供给王某,让王某直接打钱至上家的银行账户。陈某负责和上家联系,获取上家抛放的毒品,再送给王某。在将毒品交给王某时,陈某会扣除部分毒品作为报酬,供其自己吸食。陈某称,吸毒人员之间帮忙拿毒品,分一点吸食,是一种“潜规则”,王某也是默认的。

本案中,陈某未“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而是以吸食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从中牟利”,存在争议。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钱某和证人於某之间互相认识但不熟悉。一日钱某打电话给於某,称其要去台州拿毒品,问需不需要代拿一些,於某遂称要200元海洛因,并通过微信发了200元红包给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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