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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识别与查证

2017-09-09王振友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7期

摘 要: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是职责所在。虚假诉讼的主要发案领域,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涉及析产类的财产纠纷案件、以特定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件、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等几大类。虚假诉讼具有当事人之间有特殊关系、庭审过程场面缓和、诉讼程序较为简便快捷等共同特征。检察机关应加强审查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关键词:虚假诉讼 发案领域 特征化识别 调查核实权

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责所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此亦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监督范围以及方式。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对遏制虚假诉讼有自身独特的优势,首先,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与法院相比,能够更加通览案件整体以及相关联的若干案件,从而对该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可以有更明确的判断。同时,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获取证据的能力明显大于被虚假诉讼案件损害利益的第三人,在监督能力和专业化方面更是第三人所不可及的。

一、虚假诉讼的识别

(一)虚假诉讼的主要发案领域

虚假诉讼实质是当事人以司法为工具,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其手段隐蔽、方式多样的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面临发现难、审查难、监督难三大难点。一般来说,虚假诉讼当事人会选择相对比较容易虚构事实和证据、且不易被发现的法律关系来进行诉讼,所以虚假诉讼涉及的法律纠纷的类型比较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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