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
2017-09-09周清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7期
周清华
典型案例:2015年2月28日,樊某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某、樊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23万元,刘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受理后,根据樊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对刘甲位于某市的商品房进行了查封。同年7月2日,法院判决:(1)周某、樊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共同偿还樊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23万元;(2)刘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甲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6年1月,在该判决执行过程中,李某某持某市法院(2016)XX初字X号民事调解书向该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樊某某遂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13年3月9日、2014年5月10日,李某某与刘甲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刘甲向李某某借款共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及利息条款,没有约定用途。2015年2月11日、16日,刘甲以其所有的房产(即樊某某诉周某、樊某借款纠纷案已查封的房产)提供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2016年1月6日,李某某以刘甲未还借款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刘甲自愿以其抵押的房屋作价抵偿借款本金300万元”。法院据此制作了(2016)XX初字X号民事调解书。另查明:李某某办理他项权证时提交的借款合同与其向某县法院起诉时提交的借款合同存在多处不一致;2013年,刘甲的银行账户资金充足,其向李某某借款反常;李某某所任职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乙是刘甲的弟弟,李某某与刘甲关系密切;李某某出借给刘甲的300万元系由刘乙通过其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转款给刘甲,转款时间为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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