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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动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7-09-06周琛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4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

周琛

摘 要:随着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出台,欧美国家金融监管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我国应紧跟国际金融监管动态,从微观审慎监管向多层次监管转变,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增强中央银行的职能以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金融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 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一 国外新银行监管模式的内容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通过反思,相继加快了对金融改革的进程。近年来,欧美等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措施都反映着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趋势。

1、强化各项监管标准

1.1提高资本监管标准

资本监管是国际监管改革的核心。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在全部资本中的比例以加强其防御作用,一级资本充足率从4%提高到6%,普通股资本充足率由2%提高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建立了两个超额资本指标:留存超额资本(最低要求12.5%)和反周期超额资本(最低要求0%-2.5%)。

1.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长久以来,银行体系积累了过高的杠杆率使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背离过大,巴塞尔协议Ⅲ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缓解银行去杠杆化给金融体系带来额度风险,同时规定自2011年按3%(一级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进行平行测试,2017年上半年对其进行最终调整并于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1.3 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

为强化银行流动性管理,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两个计量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短期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净稳定资产比(NSFR),度量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对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支持能力,两者均大于100%,目的在于提高短期流动性中断能力及解决长期资产负债期限的错配能力【1】。

2、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在美欧金融监管改革中,决策者意识到,为防止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发行掠夺性的金融产品,必须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在美国,美联储下设一个新的机构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该机构是独立的联邦机构,在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拥有广泛的司法权和监管权,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避开金融机构隐性收费以及欺骗性借贷等金融欺诈行为。该机构除为消费者提供信贷、储蓄、支付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保护外,还拥有对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权力

3、注重防范系统性风险,从微观审慎监管向多层次监管转变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将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完善和细化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将系统性风险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宏观监管部门负责识别、评估、监控经济金融体系中出现的各种威胁稳定的因素,并对其进行排序,发出预警信号并向政策的制定者提供相应的建议。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国际清算银行牵头推动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工具的开发【2】。各国监管趋于多层化,涵盖了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各有侧重,相互支持,有机结合,重点从微观审慎监管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4、 重整金融监管机构

2008年金融危机前美国采取的是 “双重多头”的金融监管框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证监会、货币监理署、存款保险公司等七家,加上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监管机构就更多了。这一架构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出现 “监管重叠”和 “监管空白”。金融危机后美国做出如下调整:赋予美联储更大的监管职责,美联储监管范围扩大至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指从规模、杠杆、关联性等因素角度出发,其倒闭会对金融稳定产生威胁的金融公司),对金融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同时美联储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4.1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便利信息共享和协调,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新风险,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以及向美联储建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确定标准。

4.2财政部设立全国保险办公室

在财政部设立全国保险办公室,弥补保险业监管在联邦层面的真空,与各州监管部门联合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美联储在非常紧急情况下对其信贷展期需要事先获得财政部长的书面授权。

4.3成立国民银行监管局

国民银行监管局,负责监管在联邦注册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在美国的外国银行以维持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州立银行监管的权力。

二 金融监管新动态对中国的启示

在我国,银行业监管标准比巴塞尔协议Ⅲ要求更为严格,普通股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比巴塞尔协议Ⅲ标准高0.5%,杠杆率高出1%。我国已逐步建立多维度多时间跨度多方法多币种内部监控指标体系,并且这些指标过度期比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期限减少两年【3】。

1、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思考

强监管的环境对从事高风险复杂金融衍生业务的银行产生了较大约束。商业银行需要减少风险业务,增加资本储备。随经营成本增加,利润减少,银行很可能将增加成本会转嫁给借款人。此外,银行将采用更精细化的策略来降低杠杆率,特别是压缩信贷资产规模,比如精细定价及细分客户,通过创新加大中间业务收入。

我国金融业现阶段选择分业经营模式,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分业经营模式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建立了防火墙,避免风险传递。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及监管水平的提高,混业经营才是必须的趋势,业务多样化、客户需求多样化,开放程度的增大,混业经营将有助于与外资全能银行的竞争 [4]。

2、重视对消费者的保护

长久以来,中国金融监管主要是直接针对金融机构进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不能构成金融監管的重要工作。在中国,多数投资者对金融产品认识不够,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者因内幕交易、专业操作或者欺诈等行为遭受损失的案件屡禁不止。我国有必要学习美欧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监管机构,赋予该机构在监督、检查和执法方面的一系列权力,协调统一金融监管部门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能,提升金融产品的透明、公平、合理力度,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处罚力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在金融监管体制中的重要性和独立性。endprint

3、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

从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实践来看,其主要特点是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承担主要的系统性风险监控职能。目前,这一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全球趋势。我国金融目前实行的 “一行三会”的监管,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从长远看,这种分割式监管格局可能造成监管空白,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安全,消除监管的盲区地带,实现全面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的发展潮流[5]。对于国际银行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的固有缺陷,我国可以通过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来解决,在央行设立金融监管局,应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管理,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协调各个功能性监管机构。随着金融监管局的逐步完善,可以将三会转变为中国金融监管局的内部分支部门,由中国金融监管局全面独立地负责全国金融业的监管工作,实现统一框架的监管。

4、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型

与原有模式相比,巴塞尔资本协议Ⅲ新的监管模式最大的变化就是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进行分类管理。在资本的约束下,商业银行如何进行有效的资本管理,并利用新的规则扩大资本补充来源渠道,将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新的经营管理问题。

在传统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并在经营模式向多元化、多层次直接和间接融资并重的模式转变则是必经之路。银行的经营是负债经营,现阶段银行的流动性来源主要依靠存款增长及资本投入,在此情况下,银行更要培育稳定和持续增长的资金来源,要多元化筹集资金,加强流动性管理。通过资产证券化,使低流动性资产转变为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应积极抓抢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积极调整资产、业务和客户结构,走均衡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 杨小帆,谷涛.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经营模式及發展格局的影响[J].银行监管研究,2011,(1)

[2] 王光宇.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监管改革的事件与启示——以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为例[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3)

[3] 贾明琪,李成青.新银行监管模式视角下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思考[M].金融监管,2011,(11)

[4] 张炀.浅析后危机时代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及我国启示,2010,(10)

[5] 郭晖.危机后欧美金融监管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M],201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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