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溯及力研究
2017-08-30王欢欢
现代法学 2017年4期
摘要:如果土壤污染由过去的活动造成,污染发生于法律实施前,而污染状态持续至法律实施后,追究新法生效前的污染者或其他潜在责任者的污染土壤治理或修复责任,就会构成新法的真正、不利、强式溯及。土壤污染治理公共利益的重大性、紧迫性使得这种溯及具有正当性。但是,为了防止全面溯及过于严苛,损害责任者基于对原法律秩序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并防止人们对法产生反感,进而增加执法和司法成本,有必要设定一些缓冲机制,以寻求法的安定性和社会变动性之间的巧妙平衡。
关键词:土壤污染;溯及力;场地修复;法不溯及既往
中图分类号:DF468.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09
一、问题的提出
土壤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国当前环境法治建设的新领域,其“新”不仅在于社会对土壤污染问题关注的新近性与其他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问题相比,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往往是一国污染防治法体系中的“姗姗来迟者”,主要原因是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和环境科学发展的阶段性。近年来,“镉米”“毒地开发”“电子垃圾拆解土地污染”等土壤污染公共事件频发,使得土壤污染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2014年4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严重,已成为威胁农产品安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土壤问题。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已经在国家和一些地方立法的层面展开。,更在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及其法理基础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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