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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新规法理争议问题论要

2017-08-30商浩文赵秉志

现代法学 2017年4期

商浩文+赵秉志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具有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和严肃惩治严重腐败犯罪之双重功能,其属于依附于死缓制度而存在、刑罚严厉性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死缓执行方式。依据修订前《刑法》规定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应判处死缓来判断终身监禁新规是否具有溯及力较为科学。现阶段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死缓犯不能适用关于

重大立功的规定,未来立法修改时,基于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发挥终身监禁的制度优势之考量,可考虑对其增补适用重大立功的规定。对相关制度的改革应综合考虑死刑改革的大局,审慎扩大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缓期执行;终身监禁;争议问题

中图分类号:DF61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13

一、前言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刑罚配置有死刑,而这两种罪名是典型的非暴力经济性犯罪,考虑到死刑的法治缺陷以及贪污罪、受贿罪的产生原因、罪质特征等因素,对其判处死刑的废止是中国刑事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基于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之考量,立即或者短期内废止严重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不具备现实性和客观性,因而需要对其死刑适用从立法和司法上予以严格控制[1]。为了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犯罪的刑罚结构,促进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科学适用,加强腐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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