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研究
2017-08-30陈邦达

摘要:科学证据质证程序是法庭甄别“伪科学”证据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程序正当的基石。由于科学证据的专业性极强,其质证是实践的棘手难题。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分析审判中心改革下如何完善我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考察美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相关的证据开示、交叉询问两个阶段,从中归纳域外科学证据质证的经验:以科学证据开示为质证的前置程序,由双方聘请专家证人强化质证,以完善的质证规则规范质证,提高专家证人的中立性。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国科学证据开示的程序功能孱弱,质证效果不理想,与审判中心改革的要求相悖。必须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强化证据开示服务于庭审质证的功能,规范鉴定意见书披露的信息范围,健全科学证据质证与采信规则指引质证程序,发挥专家辅助人强化质证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科学证据; 质证程序; 证据规则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12
引 言
科学证据是从英美证据法术语“Scientific Evidence”翻译而来,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仅仅凭借常人之感官无法获知,而必须借助于科学技术、科学原理、科学仪器等手段和方法才能解读的、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 科学证据的中文翻译源于英美证据制度的“Scientific Evidence”,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Scientific Evidence. Fact or opinion evidence that supports to draw on specialized knowledge of a science or to rely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 for its evidentiary value. See DAUBERT TEST.”即科学证据是利用某门科学专业知识或者依靠科学原理形成的具有证明价值的事实或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