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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理性归位

2017-08-30刘志云史欣媛

现代法学 2017年4期

刘志云+史欣媛

摘要:在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历史机遇下,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但在实践中,“委托—代理”关系畸形、声誉约束机制失灵和违法违规成本低廉等三方面原因导致证券市场中介机构IPO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并进一步形成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回归“看门人”角色本位的桎梏。从制度根源上,应改变既有的发行人委任模式,重构以证监会为委任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从营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加大力度方便投资者查询声誉信息两方面推进,建立市场化的声誉约束机制。此外,还应完善责任约束机制,建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者形成良好衔接的责任格局。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迷失;理性归位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08

一、问题的提出

角色作为社会学概念,系指对群体或社会中具有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待。长期以来,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即被赋予了多样的角色期待,“看门人”角色就是其中之一。哈耶克曾经论证,经济活动的信息是分散与不完整的,这些信息存在于相互独立的个体,中央计划者并不占有所有相关的知识[1]。面对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困境,“看门人”角色应运而生。“看门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价值依归,承载着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之使命,承担着核验信息披露之义务,对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甚有裨益[2]3。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本该坚守“看门人”角色本位,勤勉尽责,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唯一的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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