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正当化探析
2017-08-26马贵翔黄国涛
人大研究 2017年8期
马贵翔+黄国涛
正当立法程序在操作步骤上主要包括立法启动程序、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内在的科学性来源于公开性、参与性、合理性和及时性,它能有效防范立法权因程序漏洞和暗箱操作而被恣意、滥用,确保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我国现行立法程序存在“严进宽出”的缺陷,立法启动程序存在着门槛高、不同的提案主体区别对待、决定权具有行政审批属性等问题,立法审议程序存在定位出现偏离、缺乏有效对抗和设置不甚合理等缺陷,应当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检视和规范我国立法程序的构设。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规定了立法程序,确定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三审”或“三读”原则,推进了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民众参与立法的保障性,体现了较大进步。但与现代民主立法发展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案提案权利主体狭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等11种主体,普通公民、社会团体、宗教教会、民主党派等不享有法律提案权,不能充分体现民主的深度和广度。二是缺乏公正透明的立法启动程序。立法法规定了11种主体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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