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对比研究
——基于《立法法(修正案)》的视角分析
2017-08-22刘旭
法治社会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刘旭
中美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对比研究
——基于《立法法(修正案)》的视角分析
刘旭*
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民主化的基本要求。2015年《立法法》的修订,很大一部分内容涉及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方式与程序,但公众参与立法仍有函待完善之处。通过考察美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立法信息公开化和参与能力的提升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立法民主化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完善
自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发布以来,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也在随之提高。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言,法治一词的基本要素包括双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①王大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立法,立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必备要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目前我国立法中尚存某些缺陷,例如法律在内容上是否能够全面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总体意愿,我国目前的法律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又存在明显的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因此我国更要注重立法的民主化,提高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与参与度,激励更多的社会公众主体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揭开立法神秘的面纱。倡导“开门立法”,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立法机关一直在努力。但是实践中,法律、法规的民主化程度仍然不尽如人意,因此,笔者认为借鉴学习美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方式,旨在今后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与程序能够更好地付诸实践,实现立法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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