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实证研究
2017-08-22叶媛博
法治社会 2017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叶媛博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实证研究
叶媛博*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历程经历了零星探索、谨慎推行、相对停滞和试点推行四个阶段,最终获得中央层面的认可,并通过全国人大授权的方式取得了合法性依据。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本身仍存在很多制度性的细节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论证,这些问题有的是因为检察机关特有的性质和地位,有些是民事公益诉讼本身的特性所造成的。破解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角色,厘清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与其作为“法律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为民事公益诉讼设置一些特殊的制度,包括规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和解程序、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制度、设立公共利益损害赔偿基金等,以确保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讼主体地位实证分析
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历程
从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国内首宗民事公益诉讼以来,在近20年时间里,检察机关在各方争议中不断摸索如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获得了合法性依据,并取得了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①本文对检察机关20多年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进行了汇总,具体情况见附表。
(一)第一阶段(1997-2005年):零星探索
1997年7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方城县独树镇工商所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作为原告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首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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