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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司法的互动:以650份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判决书的定量分析为例

2017-08-22叶小琴赵忠东

法治社会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叶小琴赵忠东

立法与司法的互动:以650份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判决书的定量分析为例

叶小琴赵忠东*

以2014-2016年判决生效的650份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定量分析发现:《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出台后,随着网络向纵深发展,静态的刑法文本并不能涵盖复杂的犯罪样态,存在处罚漏洞。司法机关在罪行法定原则约束下谋求处罚必要性与文字核心含义距离之间的平衡,通过解释法律弥补处罚漏洞的作法有“造法”之嫌。为扫清司法障碍并回应刑事司法实践的需求,《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予以修正,扩大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范围,提高量刑幅度,严密了刑事法网。从以上历史发展脉络可以发现,“立法-司法”是一组互动关系,二者处于法律完善的因果关系链条之中。

《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与司法互动

一、问题的提出

基于分权制衡理论,为了保护自由价值,立法权与司法权应当分立并形成制衡关系,因为“如果立法权不同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因此,“造法”是立法者权限,“释法”为司法者权限。过去在考察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时,学者们着重强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区分和“造法”与“释法”的界限,以防二者结合形成“对公民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造法”与“释法”的界限如何界定?“造法”与“释法”的关系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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