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治视域下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及其完善
2017-08-15韩永红
法治社会 2017年3期
关键词:主体
韩永红
社会共治视域下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及其完善
韩永红*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与社会共治之间具有契合性。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实现社会共治的制度工具之一,而社会共治也将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方向指引。基于社会共治的视角分析,检察院、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应具有原告资格,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被告资格。除了具体的程序保障外,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还需配套机制的支撑,以提升诉讼主体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意愿,加强诉讼主体自身的能力建设。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社会共治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3)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由于上述法律规定本身的概括性和原则性,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方面仍存在很多模糊、不确定的问题。虽然我国学界围绕上述问题已有探讨,并为完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譹訛但这些研究大都仅基于完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或公益诉讼制度的视角展开,不利于充分发掘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对于整个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构建的价值。本文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置于社会共治的视域下,从更宽广的视角来审视其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思路,意图为促进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些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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