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法益审视*
2017-08-09张弛
政治与法律 2017年8期
关键词:游戏
张 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经济刑法
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法益审视*
张 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点卡销售所带来的持续性收益,玩家攀比心态驱动下的疯狂充值,给网络游戏运营商带来了巨额利益,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对此,有盗窃说、计算机犯罪说与犯罪否定说等不同立场的对垒。从法益侵害性的来源、法益侵害的程度和大小以及法益保护的均衡性等视角对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加以审视,盗窃说的立场应当被否定。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种服务而非财产。只有以技术手段窃取虚拟财产并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能以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本人娱乐为目的窃取网络游戏运营商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明知是非法手段获取的虚拟财产而购买的行为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互联网服务;计算机犯罪
一、问题的缘起:游戏产业营利模式的转型
互联网的普及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娱乐方式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其中一个非常显著的标志是传统单机游戏的衰落与互联网游戏产业的兴起与繁荣。在2000年以前,电脑游戏的类型以单机游戏为主,电脑游戏公司通过销售游戏软件光碟的方式营利,此种营利模式与传统的货物销售并无本质区别,游戏光碟的制售受到生产成本、市场行情等商业因素的制约,同样存在滞销积存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是,各类盗版活动严重挤占了电脑游戏公司的盈利空间,很多著名的电脑游戏工作室在市场和盗版的双重挤压下日渐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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