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监察权与检察权
2017-08-09夏金莱
政治与法律 2017年8期
夏金莱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
专 论
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监察权与检察权
夏金莱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
监察体制改革导致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诞生和检察院部分职能的整合,引发了监察权和检察权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以权力制约为基础,监察权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属于权力监督的范畴。检察院随着职能整合而被部分剥离的权力主要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事实上该项权力的行使本来就不属于权力监督,而属于权力制衡,检察院对审判行为、刑事判决执行机关及监所机关的执行行为以及一般行政行为的监督权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权。因此,职能整合并不会改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在对象、范围、方式和阶段四个方面形成差异互补,二者各司其职,丰富和完善了权力制约体系。
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权;检察权;权力监督;权力制约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试点决定》),正式拉开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大幕。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将对我国既有的国家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被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因此,可以预见,检察机关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所受到的影响将十分明显和深刻,监察委员会自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与检察院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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