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如何定
2017-08-07王胜斌
城乡建设 2017年14期
关键词:价值
■ 王胜斌
房地产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如何定
■ 王胜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房屋征收评估价值时点的规定,在征收项目被长期拖延后又重新启动时,适用存在困难。坚持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为评估价值时点,会产生补偿不充分问题;改变评估价值时点,又与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相违背。对征收实际工作和征收司法审判都产生很大困扰。应当及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一款进行修改,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妥善处理征收项目被长期拖延后又重新启动时的征收评估价值时点问题。

一、征收制度设计未考虑征收补偿间断、被拖延情形
确定房屋征收价值时点,实质解决的是以哪一个时间点的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的问题,是对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度的固定。由于涉及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实际利益的确认,因此,如何确定房屋征收价值时点,是征收各方当事人的重大关切问题。
然而,这一征收制度设计未考虑征收补偿间断、被拖延情形(这种情形在此定义为征收决定公告日与征收补偿实施启动日相差一年以上,下同)。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并非都能如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预想的那样发展,存在着许多复杂、特殊的情况。由于2011年我国房屋征收制度刚刚启动,评估规章、地方性法规也都是这一时期围绕《条例》制定的,没有经过征收实践检验,对房屋征收的复杂性、艰巨性、困难性考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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